第三人侵权下小区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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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居民收入以及生活水平的提升,居民对于居住环境、小区内部治安管理有着更高的要求。小区业主往往期待更适宜的居住环境、更优质的服务制度。与此同时,小区物业公司在遵循业主需求的同时也在不断完善管理服务水平与制度,不再是以往似有似无的管理模式,而是依照法律与业主订立合同等形式的制度化的管理服务。在小区数量增加以及小区居民的增多的同时,小区物业公司与业主间引发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加。因此产生了新类型的民事案件:物业服务纠纷,其中第三人侵害小区内部人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相对较为复杂,诉讼主体以及其中的法律关系较多,法律条文解释不明确,造成法官在审理涉及物业公司安全保障案件纠纷过程中过多依赖主观价值评价,出现了相似、相同案件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民法典》中1198条并没有明文列举小区物业公司是否是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在第三人侵权行为发生时,小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造成小区内部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形中其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在法律中也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这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过程中都产生了困难。此外《物业管理条例》中也只是抽象性的规定物业公司的义务,不具有实践性。与此同时,每个法官具有不同的价值判断取向加之法律规定不明确,因此对于类案、同案也会出现不同的审理结果。此外,小区物业公司是否具有第三人侵权的防范义务,若具有该义务那么其性质以及必要的限度范围和内容的相关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本文研究第三人侵权下小区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分析在司法实践中面对目前法条可能出现的问题。首先结合司法案例分析目前司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其次从目前法理学说和法律规定中梳理小区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理论,并借此基础上对第三人侵权下小区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责任认定,探究小区物业公司责任的承担相关问题。最后,针对现存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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