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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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将保理业务上升到有名合同高度有其实践意义,保理业务有着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账户管理、客户资产与信用调查和评估、应收账款的催收与管理、信用风险担保等多重功能,但是鉴于应收账款的债权属性和保理章节浓厚的可议性,所以在保理应收账款转让上,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尚未完全明确,需要立法进一步完善。本论文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有关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的相关概念介绍。第二部分为当前我国保理合同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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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将保理业务上升到有名合同高度有其实践意义,保理业务有着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账户管理、客户资产与信用调查和评估、应收账款的催收与管理、信用风险担保等多重功能,但是鉴于应收账款的债权属性和保理章节浓厚的可议性,所以在保理应收账款转让上,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尚未完全明确,需要立法进一步完善。本论文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有关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的相关概念介绍。第二部分为当前我国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面临的立法与司法问题,具体包括:保理应收账款转让范围问题,重点就其中的被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未来应收账款和票据债权展开;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与通知问题中,重点就登记效力以及通知主体和通知的内容与形式等展开;同时,指明司法实践层面保理法律适用不够统一的问题。第三部分为有关上述问题的域外立法例的介绍与评析。第四部分为完善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的立法建议,具体包括:存在禁止让与特约的应收账款可以被让与,未来应收账款可以被让与且应持续关注后续履行情况,保理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登记制度不能取代通知制度发挥对于债务人的效力,拓宽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主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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