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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权力是蕴含在教育中的一种内在引导力量,是教育本身得以存在的基本方式;在制度化教育中,教育权力的行使主要由国家、学校和教师来承担,这是教育权力让渡性的体现。教育权力的这两种基本属性表明它是一种具有自然正当性的教育性力量,其中包含了自身正当性的一切根源。在现实的教育实践中,这种正当性正在失落,教育权力表现为两种扭曲的形式:一是教育暴力,二是教育权力虚无。这两种扭曲的教育权力以不同的方式消解了正当性教育权力的存在,使其成为一种试图被解构和去除的力量。对教育权力的这种扭曲根源于对其本质属性的错误理解,在教育现实中表现为多种认识上的误区。要澄清这些误解、排除这一扭曲,必须从理论上回到教育权力的源头,即从教育本身去寻找其存在的正当性依据。教育权力根源于促使人的灵魂和道德优秀的教育本质以及教育中的个体必然生活于其中的教育公共生活,后两者共同规定了教育权力的本质特性,即来自于教育本身的自然属性和来自于教育公共生活的让渡属性。这两种看似矛盾的属性正是教育权力的特殊性所在,其中便包含了教育权力正当性的源泉。教育权力的根本正当性就在于蕴含在教育自身中的对终极善的信仰,通过教育权力的引导和提升,促使个体达到灵魂和德性的优异、共同体获得整体福祉的实现。个人福祉和公共福祉的实现是教育权力在目的上的正当性所在;在形式上,教育权力主要通过引导性权力、规范性权力和管理性权力三种方式展示其正当性;目的和形式的正当性最终通过运用的正当性而实现。由于在一些关乎教育的基本问题如教育内容、教育制度、教育主体等方面发生了观念上的现代性倒转,使得教育权力在目的、形式、运用方面的正当性失去了意义,教育权力的正当性危机便随之产生了。教育权力的存在有其正当性根源,也有其不可脱离的存在条件。教育自由是教育权力存在的支撑性条件,因自由与权力的相互界定性而规定了教育权力与教育自由的相互依存;教育共同体是教育权力存在的构成性条件,因权力与公共生活的同构性而决定了教育权力无法脱离教育共同体而存在。教育权力的正当性根源与存在性条件共同塑造了教育权力的实践形态与实施方式,保证了正当性教育权力的存在及其正当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