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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市多个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正式开始实施。为了防止共有产权住房限制投机和溢价目的落空,立法者在共有产权住房法律制度中介入了大量强制性规范,导致共有规则与物权规则存在冲突,难以实现理论依据与立法规则的自洽性。因此,单纯地依靠按份共有制度所构建的保障房形态,不能有效地实现政策目的。相较于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居住权制度在实现住房保障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本文即分析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引入居住权进行完善的观点。本人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个部分绪论。对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等进行简要论述,确定本文研究的思路。第二部分研究理论基础。在共有权理论部分,阐述在我国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下,按份共有应有部分是对所有权量的分割,它能体现所有权的全部效力;在居住权理论部分,阐述居住权源起于保护弱势群体居住利益的习惯法,并在发展中呈现出社会性居住权和投资性居住权并行的形式。第三部分共有产权住房概述。对共有产权住房的概念进行剖析,说明共有产权住房由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房屋产权,兼具保障房属性与商品房属性,并阐述共有产权住房与保障性住房的关系。第四部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法律规制的现状及问题。对共有产权住房的立法现状进行梳理,阐述共有产权住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规则与物权规则存在冲突,共有权人的四项权能分离,存在所有权质的分割之嫌。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是立法者意图介入强制性规范,实现住房保障目的。第五部分居住权适用于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制度的妥适性分析。从理论优势和现实需要两方面进行分析,阐述居住权适用于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制度的妥适性。第六部分完善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法律制度的建议。针对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引入居住权进行完善的观点,并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