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是传统民法中两种重要合同种类,但在过往的理论和实务中,这两种类型的合同都鲜少被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进行了制度创新,但其仅将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作为调整和规范对象。然,司法实践出现的情形表明,明确约定了履行期限的继续性合同在出现重大事由,导致已不能合理期待合同可履行至约定期限届满时,也需要为当事人提供从合同束缚中脱身之路径。本文以此作为出发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证,旨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是传统民法中两种重要合同种类,但在过往的理论和实务中,这两种类型的合同都鲜少被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进行了制度创新,但其仅将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作为调整和规范对象。然,司法实践出现的情形表明,明确约定了履行期限的继续性合同在出现重大事由,导致已不能合理期待合同可履行至约定期限届满时,也需要为当事人提供从合同束缚中脱身之路径。本文以此作为出发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证,旨在为继续性合同基于重大事由解除提供方法论。第一部分,论证了继续性合同重大事由解除的必要性。合同履行时长会对合同给付义务的内容和范围产生影响是继续性合同的本质,基于时间因素在继续性合同领域的重要性,为平衡合同继续履行的弊害与合同相对人对合同拘束的合理信赖利益之间的紧张关系,应当承认继续性合同之当事人在特殊情形下的解约自由。但是,实定法于设计合同解除制度时以一时性合同为初衷,一般法定解除因关注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无法适用于多数继续性合同僵局;基于构成要件的特殊性和人民法院在适用时的谨慎态度,情事变更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提出的“违约方解除权”被很多学者视为打破合同僵局的最有效方式之一,但我国并无“违约方解除权”所依据的理论根基,且这一规则也无法完全破除继续性合同僵局。第二部分,为继续性合同重大事由解除设计路径。考察比较法得知,《德国民法典》第314条为继续性合同解除的一般条款,其规定了继续性合同的解除事由需为重大事由。一般条款所具备的灵活性,使得此种立法例为采用分则式的我国台湾地区所移植,但并未被我国立法者采纳。在立法工作已完成而法律漏洞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类推适用与之相似的继续性合同解除规则以请求解除合同。若类推适用所需法律技术于当事人而言要求过高,在非金钱债务中还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0条之规定提起解除合同的形成之诉;在金钱债务场合则对“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执行”作目的性扩张解除,随即提请解除合同。第三部分,为继续性合同重大事由解除的适用提出建议。在适用继续性合同重大事由解除制度时,应当逐一审查案件事实是否符合重大事由解除的构成要件。继续性合同因其履行之特殊性,应于重大事由达成时迅速地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并于解除后应当例外地免于清算。并且,继续性合同重大事由解除非定期继续性合同独有,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于必要时,亦可适用之。
其他文献
近年来,产权式商铺运营模式发展迅速,但由于没有立法上的统一规制,全国关于产权式商铺纠纷的案件屡见不鲜。从域外相关制度的存续状况和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来看,应肯定产权式商铺的价值,不可忽略其回报率高、回笼资金快等方面的优势。但由于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制,产权式商铺制度的发展仍存在诸多阻碍。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对产权式商铺的权利属性存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以按份共有关系进行认定”的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号指导性案例(俗称“吴梅案”)引发了学界对二审诉讼外和解协议的关注和讨论。时隔7年,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发布了与之案情相似的119号指导性案例。两个指导性案例所讨论的问题是:当事人达成的二审诉讼外和解协议在生效判决的执行程序应当作何处理。根据终结诉讼系属方式的不同,可将二审诉讼外和解协议分为三类:制作调解书型二审诉讼外和解协议、撤回起诉型二审诉讼外和解协议和撤回上诉型二审诉讼外和解
当旅游嵌入到乡土社会结构和文化之中,也就意味着乡村原有的资源配置和人们的行为惯习被打破。作为一项系统化工程,乡村旅游传播关涉政府、投资者、村民三个主体的协商和共识达成,而在此过程中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同时也呈现出一个彼此牵连、相互影响的乡村旅游传播网络。而格兰诺维特提出的关系嵌入理论,能够更加直观地反映出成员间的关系性质和关系质量,并分析影响关系嵌入的情景、心理、文化等因素,有助于阐释由旅游
“蝇贪”成群,其害如“虎”。村干部的腐败行为看似微小,却对会对老百姓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也会导致基层群众对党委政府的信任感不断降低。完善村级权力监督体系,解决侵害老百姓利益之问题,有利于提升老百姓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也有利于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对基层权力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优化村级权利监督机制,是确保村干部正确
税收是国家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税收征管是为保障税收的顺利、足额征收而产生的,只有有效的税收征管才能确保税收制度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税收征管模式指税务机关基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开展税收征收管理所采用的工作方法、工作方式的综合。税收征管模式的选择将直接影响到税收征管的质效,选择同国家政策导向、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税收制度等诸多因素相契合的税收征管模式对于确保国家税收来说尤为重要。不同的历史时期
所谓加班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由用人单位主导延长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并且依照法律规定支付高于正常情况下的工资待遇。科学地对加班行为进行认定是核算加班工资的关键。但现如今科技的蓬勃发展使得各种智能移动设备投入到了生产生活中,人们的办公形式也不仅仅局限于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地点进行工作,采用互联网加智能设备进行办公便是一种新型工作模式,这种办公方式因打破了工作地点的空间限制而被广泛采用,在疫情时期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以来,程序及制度设计也日益完善,但尚有些细节问题值得思考。在裁判文书网查询相关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案例时,常出现被追诉人反悔上诉的情形,但是反观我国对反悔权的相关立法及配套规定尚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在研究分析我国被追诉人行使反悔权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之上,对我国反悔权制度进行完善。本文主要从基础概念及制度正当性角度出发,通过裁判文书分析被追诉人行使反悔权存在的问题、域外
“对赌协议”也被称作估值调整机制,是为解决投融资领域投资方与融资方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估值分歧,由投资方给被投资企业划定一个业绩标准,并视其是否达到该标准而调整估值的事后调整机制。其中约定在特定条件下(通常是被投资企业未达到业绩标准时),由目标公司或者其原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二者共同回购投资方所持有被投资公司股权的协议,叫作“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该协议具备对赌协议所蕴含的估值调整、风险分配等一
人寿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在被保险人死亡或者死亡到一定年龄时,保险人按照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合同。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被解除,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1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若被执行人投保了人寿保险合同,法院能否执行投保人的人寿保单现金价值,以及通过何种程序实现人寿保单现金价值,以最终实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个问题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首先
本案被告人余金平涉嫌交通肇事罪,余金平不服上诉且检察机关为余金平的利益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加重余金平的刑罚;这一判决引起法学界、社会界热议。本案例所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其中争议最为激烈的是本案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是否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规定,这一争议正是本文撰写的重点。本文将以该案例为切入点,探究理论与实务中对“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