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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如何解决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纠纷与冲突应当是和谐社会理念之下的重要议题之一。调解制度根植于中国几千年的传统之中,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稳占一席之地,并被西方学者誉为“东方经验”。清代是一个特殊的朝代,它既是中国几千年封建体制的终结,同时也是中华法系的集大成者。这正是本文选取这样一个时段来研究传统调解制度的原因。本文结合史料,通过个案研究,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来探讨前清调解制度的类型与特征,并挖掘这种制度存在的深层次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既有对清代调解制度的客观评价与反思,同时,也为当今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完善提供一些值得借鉴的有益成分。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正文前有引言,后有结论。引言主要介绍了清代调解制度的研究现状,本文的选题意义、目的和研究方法。第一部分是我国传统调解制度的溯源。从最早记载“调人”一职的西周到我们所要论述的清代,调解制度就以不同的形式存在并在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清代调解制度的类型与特征。其实对于清代调解制度的类型划分并没有统一的认识,本文是根据第三方主体的不同并考虑其介入调解的形式来做的划分,因为仅仅根据居中调解者的身份来划分的话,民间调解与州县官府调解以及半官方性质的调解都是界限模糊的。在结合个案具体分析了这三种类型之后,而对清代调解制度的特征做一个总体上的把握。第三部分是对清代调解制度存在的成因分析。首先是小农经济的基础决定作用,这种经济形式决定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文明形式、文化传统,也决定了中国社会具有乡土社会或称熟人社会的明显特征,并由此孕育了出了宗法制度。这种社会基础迎合封建统治者的教化将人们的思想牢牢禁锢在儒家思想所提倡的各种观念意识形态之中。其次论述到传统儒家思想的导向作用。儒家伦理强调家族、秩序、身份和义务,结合宗法制度的约束,使得“无讼”的观念深入人心。最后是政权体制和法律制度的限制作用。越来越极端的皇权专制统治,使得清代政治体制上重下轻,这些弊端直接导致的是官方司法资源的严重短缺。另外,法律制度的限制也不容忽略。清代律例对诉权限制很多,而受理时间上的限制促使争端双方寄希望于调解的方式迅速解决纠纷。第四部分是对清代调解制度的评价与反思。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探讨清代调解制度的优点和缺点以及带给我们的启发,并结合河南省目前的现状来看调解制度在当代社会的重要作用。结论是对全文的一个总结性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