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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效力对于人的存在具有重要的意义:道德效力从个体、群体(个人与个人之间)和类的维度保证了个体的内心秩序、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以及人类存在的价值意义。直面生活世界中道德滑坡、道德失范、道德失灵等种种乱象,道德效力的研究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结合前人的研究,我们认为,所谓的道德效力就是道德体系所具有的对个体或者共同体之行为或者精神产生的作用力或者影响力,其目的在于维护共同体的良好秩序和实现个体完善。道德效力主要表现为规约力、范导力、赋予力和行动力,具有多因性、内源性、自控性等特征。道德效力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成不同的类型。道德效力与道德实效、法律效力等相似概念既有明显的联系也有本质的区别。直面道德效力,我们认为有三种观点需要检讨:其一,道德效力就是道德本身的效力。其二,道德效力等于道德规范之效力。其三,道德效力等于良心的作用力。我们的观点是:道德本身不仅是有效力的,而且道德本身之善是道德效力最终实现善之实效的前提和保证。道德效力是道德体系诸要素的合力而非道德规范或者其他某一单一要素的力。不可否认道德效力的发挥要依托良心、德性、人格等内在的道德图式或者个体素养,但是我们并不能就此就断言,良心、德性、人格等内在的道德图式或者个体素养的作用力就完全等同于道德效力的全部。那么,道德效力是如何产生的呢?通过全面地分析我们发现:道德本质之普遍有效性是道德效力的根源;道德内容之合理性则是道德能具有效力的依据;道德结构之全面性是道德效力的保障。道德效力的生成既需要内在条件也需要外在条件:首先,道德体系的科学设计,尤其是道德规范的科学预制是道德效力发生的内在的、前提性的条件。其次,外部环境(尤其是制度环境)以及道德传播的主体和客体则是道德效力得以发生的外在条件。最后,不管是道德效力发生的内在条件的满足,还是道德效力发生的外在条件的完备,都需要共同体和共同体中每一个个体的共同努力,共同体中的每一个个体则要自觉纪律,养成良好的德行,为共同体的制度完善和优序良俗尽己之力。如果说道德效力的发生主要回答了:道德效力是从哪里来的?探究了道德效力得以发生的条件——内在条件与外在条件,那么,道德效力的实现则要回答:道德效力的有效发挥要依赖于那几个方面的保证,或者是,道德效力在实现过程中,会受到何种因素的影响?我们认为:道德效力的发挥不仅要受到道德体系本身的影响,而且要受到道德体系本身所赖以栖身的环境的影响,而环境影响因素又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共同体制度因素和个体因素。其中,道德体系是道德效力得以实现的基础泉源,制度正义是道德效力得以实现的外在保障,个体德性是道德效力得以实现的内在依托。道德效力也需要评价,这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我们可以从道德效力之主体、客体以及过程三个维度确立起道德评价的标准,同时充分利用好公众舆论和个体内省两条评价路径。在现实生活中,规范异化、权力滥用、人格变异是造成道德失效的罪魁祸首,因此需要从道德体系本身、共同体制度设计以及个体人格、德性培养三个方面着手积极防治。总之,道德效力如何更好地服务于人的存在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尚有极大的探讨空间和研究价值,我们的研究仅仅是个抛砖引玉般的开始,我们会沿着已有的思路继续做进一步的研究和思考,以寻找切实可行的保证道德效力得以有效发挥的路径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