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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公司负责人之责任,并解决负责人与公司间之利益冲突情形,我国公司法引进忠实义务之制度,要求负责人应将公司之利益置于自己利益之上,以谋求公司经济发展之最大化。其中竞业禁止即为忠实义务具体化类型之一,在我国公司法中,竞业禁止制度有公司法第六章中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进行的规定。基于公司规模庞大,所牵涉之投资大众广大,故本文以就公司法第149条为主,探求公司之董事竞业禁止课题。 竞业禁止是为忠实义务之一环,故首先分别介绍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定义,并对其存在之必要性和法理基础进行分析。以此来直接切入本文章之中心。再介绍我国境外对董事竞业禁止之相关规定,并加以分析探讨,同时为我国可资借鉴之部分做出铺垫。接着分析我国董事竞业禁止义务之法律规范以及董事违反竞业禁止后,应当如何救济,皆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重要环节。在对我国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规范进行分析后,指出当前我国公司法中对于董事竞业禁止义务这一规定中所存在的不足,并借助之前对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域外考察,结合我国的实际,对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在相关问题上的完善,提出个人之浅见,借此希望笔者之浅见能是我国董事竞业禁止义务能够更完善运作。 最后,回顾并检讨所讨论过的相关内容,对文章之成果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