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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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对于国际贸易的完成意义非凡。今年年初UNCTAD所发布的《2020年全球海运发展评述报告》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引起全球卫生和经济危机,颠覆了海运和贸易格局,全球海运业在疫情冲击下还遭逢着全球化模式转变和大众消费习惯升级等多重挑战,2020年国际海运贸易量较上一年度下降4.1%。但是我们也能看到,在下半年,防疫得当的中国在2020年通过航运进口了全球近50%的干散货,进一步巩固了其在干散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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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对于国际贸易的完成意义非凡。今年年初UNCTAD所发布的《2020年全球海运发展评述报告》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引起全球卫生和经济危机,颠覆了海运和贸易格局,全球海运业在疫情冲击下还遭逢着全球化模式转变和大众消费习惯升级等多重挑战,2020年国际海运贸易量较上一年度下降4.1%。但是我们也能看到,在下半年,防疫得当的中国在2020年通过航运进口了全球近50%的干散货,进一步巩固了其在干散货航运市场的主导地位。海运业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升至关重要,关系到在国际海运和贸易格局正在重塑的当下及将来中国所占据的位置。然而我国在海上货物运输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尽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发布的108号指导案例凸显出托运人变更解除权在实践中所遇到的争议,无论是陷入纠纷的当事人,还是裁断案件的各级法官,皆对该权利的性质和行使条件看法各异。终审法院肯定了托运人享有此项权利,但同时认为,由于相关规定未对这项权利的行使加以限制,而托运人行使该权利是应当受到约束的,遂援引《合同法》第5条的公平原则作出裁判,那么援用公平原则条款来处理该案是否妥适;抛开公平原则来看,我们有必要思考,海上货物运输中托运人行使变更解除权究竟应当遵循哪些限度条件。本文除引言部分中的选题背景、文献综述和创新点及不足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梳理了海上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变更解除权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现状,再通过与域外相关概念的比较和对权利性质的定位以更清晰地认识这一权利。第二部分探析了限制托运人行使变更解除权的法理基础何在,主要从商法的价值追求和权利的限度两个方面展开。第三部分探讨了当事人意定限制托运人行使该权利的效力问题,首先对学者们关于当事人通过特约限制或排除任意解除权是否有效的观点予以梳理和归纳,然后具体化到托运人变更解除权上,从货运合同的性质、合同自由原则与私法自治、司法适用效率等角度论述了应当对意定限制的效力予以认可的原因。最后一个部分分别从解释论层面和立法完善层面对法定限制的构成要素进行考量和重构,在解释论层面主要分析了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和行使期间等要素,在立法完善层面则重点对权利主体予以限缩和补充,对权利行使期间予以细化,对利益平衡的三种主要路径予以分析以及对引入电子运输记录的必要性予以阐述,以期为托运人变更解除权在《民法典》和《海商法》中的制度完善提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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