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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环境污染转嫁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是通过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活动实现的。发达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的急切心理和其在环境成本上的劣势,不断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危险废物、污染设备和产品以及高密度型污染企业,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而转嫁本该由发达国家承担的污染后果和环境治理责任。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囿于经济的限制以及法律的缺失,毫无疑问也是发达国家污染转嫁的受害者。为了本国自然资源不受掠夺,环境利益不受损害,针对防范跨国环境污染转嫁的对策研究迫在眉睫。论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从跨国环境污染转嫁的法律内涵、主要类型等基本分析入手,探寻污染转嫁的原因以及本质,并针对我国所面临的紧迫形势提出了我国在规制污染转嫁法律对策方面的粗浅认识,希望能够对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除去前言和结论,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分析了跨国污染转嫁的概念和基本类型,通过对已有的关于跨国污染转嫁定义的比较分析,指出界定跨国环境污染转嫁所必须具有的五个要素。同时将形式复杂的污染转嫁行为分为直接出口废弃物、污染产品和设备跨国转移和污染密集型产业输出三种主要类型。第二部分从对跨国环境污染的原因入手,以生态学、经济学与法学为视角,深入分析了环境污染转嫁的本质。发展中国家迫于发展本国经济的压力是造成环境污染转嫁最直接的原因,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科技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导致了污染转嫁行为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环境污染转嫁行为本质上是一个环境主体对另一个环境主体环境权的侵害。由原因到本质两条主线的分析都论证了跨国环境污染的非正义性以及反跨国环境污染的正当性。第三部分则以我国为出发点,指出了我国所面临的环境污染转嫁形势的紧迫性与严重性。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由于环境立法起步较晚同时囿于经济实力的限制,我国也成为发达国家实行污染转嫁,逃避治污责任的主要目的地和避风港。第四部分在我国如何规制跨国污染转嫁行为方面提出了几点拙见。通过对我国防治污染转嫁的法律体系的梳理,阐明了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的局限性,进而提出了健全和完善规制跨国环境污染转嫁的立法、完善我国环境标准体系以及利用“环保例外权”构筑我国的绿色贸易壁垒等完善我国应对跨国污染转嫁的法律建议。特别是在面对西方国家环境污染转嫁与绿色贸易壁垒的双重压力下,构建自己的“绿色壁垒”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