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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因其伦理性与所涉判决之对世效力使得许多域外国家和地区或对之进行单独立法、或于部门法中进行专门规定。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尚无家事事件类立法,但无立法不代表无关注,更不代表无需求。就程序监理人制度所涉事件之处理上,我国大陆地区虽无相关立法,但随着国家治理方式的进步,法治时代下的人权保障正逐步从重实体权利保护向实体与程序并重迈进,其中弱势群体之权利保障更是首当其冲,诸如未成年人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之权益保障亦呼声日高。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了包括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在内的一系列家事审判改革举措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不容忽视的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之权益保障水平仍亟待进一步提高。本文所建构之程序监理人制度则为顺应该逻辑主线并结合我国当下之实际需求与改革契机适时提出的改革手段之一。本文正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文章所涉主要法律概念进行剖析并对程序监理人制度之法理基础进行阐释。在概念剖析部分完成对家事事件及程序监理人相关概念的阐述与对比,继而为程序监理人之制度法理的展开做铺垫。而制度法理之阐释在进一步明晰程序监理人制度内涵基础上,亦为其建构提供了思想主线。第二部分:通过对程序监理人制度缺失之现实痼疾分析表明该制度建构之必要性,并以该制度与我国本土文化及法律体系之契合性昭示其建构之可行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行之家事审判改革既从侧面为程序监理人制度建构提出了要求,亦为其建构提供了可行之契机。第三部分:比较法视野之程序监理人制度考察。通过对域外典型样本进行逐个分析与横向特征评述与比对,一方面详细考察域外制度设计主线,另一方面取精去粕,使得程序监理人制度建构在具有法理统筹之基础上,彰显现实路径参考。第四部分:程序监理人制度建构路径。通过法理基础与域外样本虚实搭配,并结合我国制度缺失所附痼疾与建构契机,从程序监理人之候用、选任、职责、报酬及撤销与变更等方面为我国程序监理人制度建构提供可行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