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治安行政管理权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的一种基础性行政权力。经过多年的发展演变,我国基本形成了从上到下的比较严密的多层次的治安行政管理权行使体系。相较于一般的行政权,治安行政管理权往往更直接地关涉到私权的保护、关涉到一个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关涉到“公权与私权平衡”。我们在制度需求上既需要治安行政管理权,又要在法治的框架内对其加以规范。规范治安行政管理权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必然趋势、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控制警察权滥用的内在要求。而对治安行政管理权的规范,在许多国家呈现出独立立法及调整定位专业化等趋势,并力求在扩权与限权中寻求平衡。在我国,维护治安的行政职权和侦破犯罪的刑事职权都是由公安机关行使。在这种“大一统”的警察权体制下,包括治安行政管理权在内的警察权在权力架构上存在许多问题,加之治安行政管理权行使要件在设置上存在缺陷,具体治安行政执法环节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导致治安执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十分严峻。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规范治安行政管理权的行使已成为当务之急。规范治安行政管理权要在坚持正确的指导原则和改革方向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七项制度。一是规范听证制度,将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治安管理处罚纳入听证的范围,扩大提起听证的请求权人范围,规范听证主持人制度。二是完善治安行政许可制度,进一步明确治安行政许可的范围,逐步完善治安行政许可的听证制度。三是建立司法审查的控权制度,通过引入事前许可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形式来实现。四是制定详细的执法操作规则。五是完善强制执行制度。六是培育良好的法治环境,完善监督体制。七是落实警务经费保障,奠定警察权自律的物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