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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及作用。近些年来,因产品缺陷而引起消费者人身、财产的严重损害所导致的纠纷不断地增多,日渐引起国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汽车产品等除外),消费者只能在损害发生之后,以违约或侵权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这相对于在交易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生产者而言,对消费者的利益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产品召回制度在经济发达和消费文化水平较高的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历时已久并发展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出现在美国,而我国还没有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关于召回的三个部门规章《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然而上述规定的出台仅针对汽车产品、儿童玩具、食品,适用范围过窄,而对于其他缺陷产品可能导致的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依现行法律规范并不能得到有效救济。到目前为止,全面系统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仍未建立起来,法律层面上仍然缺少对召回制度的规定。完善的产品召回制度能够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最大可能地消除缺陷产品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我国必须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第二部分是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比较评析。第三、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分析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