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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获得财产的方式增多、财产的数量及其价值增大,由此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的问题也就变得日趋严峻。目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财产保护的法律规定比较零散且并未形成体系。因而关于未成年人财产范围如何界定、如何完善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制度等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分为四部分(引言和结束语除外)对此问题进行系统的阐述。第一部分,对“财产观念”和权利的重新解读。通过对中、西方财产观念的起源及其发展的比较,更易于加深我们对财产这一概念的理解,并且对如何划分财产的类型提供理论支撑。财产以其存在是否有形及呈现的物质属性将其划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类。有形财产的外延不仅仅局限于有体物,例如证券上的权利本来是无形的,但是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转化为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的种类伴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知识经济的发展不断扩大。权利是获得财产的天然屏障和合法的手段。赋予未成年人财产的权利,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在民法上的体现。第二部分,未成年人财产保护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大陆法系中,德国在《德国民法典》的亲属篇中以“父母照顾权”来代替亲权,并设置监护、保佐等制度来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利益。另外我国的台湾地区、日本效仿德国的做法,并根据实际情形设置亲权和监护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利益。英美法系中对未成年子女权利保护采纳监护制度。英国主要通过判例法和制定一些单行法的形式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另外还承认和借鉴国际法上的一些规定。美国也有类似的规定。笔者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立法比较考察,为我国构建未成年人财产保护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第三部分,对我国未成年人财产保护现状的评析。我国宪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做出原则性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中设定的是大监护制度,另外在《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继承法》等一系列单行法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作出规定。笔者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财产保护的立法现状进行研究,发现其中存在的缺陷:一是立法上的缺陷,我国对未成年人财产权利保护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民法通则》中对监护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二是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以及受家长制为主导模式的家庭模式的束缚,对未成年人是否拥有财产以及是否有权利享有财产不够重视。笔者通过对现状的研究评析,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财产保护制度提供条件。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未成年人财产保护制度。笔者通过考察亲权和监护的起源、亲权与监护制度的区别,来了解这两种制度的优缺点。在立法上倡导在婚姻法中设置亲权制度,贯彻未成年人最大利益、未成年人优先利益原则;在民法通则中完善监护制度,设置监护监督人和监督机关并形成以亲权制度为主,监护制度为辅的立法体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