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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行为着手问题涉及犯罪成立、行为可罚性、刑事责任有无轻重等问题。正是由于实行行为着手问题具有如此重大的刑法意义,加之实行行为着手的概念难以界定、判断标准模糊不清,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的刑法学家对于实行行为着手问题展开了全面、系统的研究,我国刑法学者对于实行行为着手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没有给予其应有的重视。本文从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的刑法学家关于实行行为着手的理论阐述开篇,通过分析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关于实行行为着手的刑法理论以及我国学者对于实行行为着手概念的界定,试图总结出对于实行行为着手具有指导意义的判断标准以有利于司法实践中解决实行行为着手问题。文章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关于实行行为着手的相关理论,具体包括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三种学说内部仍然存在理论分歧又分为极端主观说、变通主观说、形式客观说、实质客观说以及主观折中说和客观折中说,在解读完各种学说之后,笔者对于这些学说一一进行评析,分析其理论利弊,以寻求更好的指导;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刑法学家对于实行行为着手概念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种观点,笔者在分析完这些观点之后,主张赞成我国刑法理论对于实行行为着手概念的通说。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和落脚点,笔者在对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相关理论论述之后,总结出了对于实行行为着手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判断标准,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要以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为指导,以具体犯罪实行行为为基础,要准确把握实行行为着手的实质标准——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最后,在结语部分笔者再次强调由于实行行为着手是主客观的统一,是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结合,我们无法建立一个关于实行行为着手的科学的、普遍适用的标准,但是,这并不否认我们可以结合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犯罪构成客观行为要素和犯罪构成的一些主观要素以及对于“危险”的判断来总结出判断实行行为着手的一些方式、方法,这必然有助于我们正确的把握实行行为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