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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但当前环境问题的爆发呈现高科技、多范围、强损害态势,传统的环境监管方式无法应对当前之需;同时行政法领域内民主、服务等理念的兴起使得传统的命令式监管手段成为过去式,因此在新时代我们需要重新定义环境监管模式,既要使环境保护工作及时高效,又要遵循服务型政府建设路径。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出现满足了上述需求,它以柔性约谈为环保发力点,将本处于矛盾关系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置于平等地位,期待通过民主协商的形式制定符合双方意愿的整改协议,促使双方达成合作共赢。由于该制度出现时间较短且缺乏实践经验,目前存在许多障碍制约制度进步发展,故本文聚焦此制度,在对其进行深层次法理探究基础之上,结合立法现状与各地实践经验来找寻当前困境,同时借鉴国外类约谈制度的优秀经验,为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法治化、制度化建设提出完善建议,理论化回应服务型政府背景下的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第一部分为本文导论。该部分首先论述了选题理由和意义,介绍构建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必要之处;其次以环境行政约谈为关键词来定位域内外相关研究现状并作出评述分析;最后介绍本文所采用的各种研究方法,同时说明本文研究写作的创新点以及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是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法理解读。该部分主要是环境行政约谈的基础概述,从相关概念辨别、法律性质探究以及应然价值导向几方面来探索环境行政约谈的法理根基。首先阐明上位概念行政约谈与下位概念环境行政约谈的基本含义,以及其与“中央环保督察”和“行政问责”的不同之处。之后进一步整理学界对于该制度法律属性的不同见解并提出自己观点,同时探索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价值导向。第三部分是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现实考量,分现行立法文本梳理与典型地方实践两个层面来对我国目前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发展情况进行研究,发现其存在法律依据不足、内容设计缺陷、机制运行异常、配套制度缺乏等现实问题亟待解决。第四部分是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国外考察,通过选取美国、日本、英国这三个有着类约谈制度的发达国家,对美国的“合作式执法”模式、日本的“替代性事前指导”、英国的“激励性政策”研究分析,为我国环境行政约谈制度提供可行性借鉴。第五部分是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完善建议。该部分从基本原则、法律依据、内容程序、配套制度、后续救济衔接环节五个方面递进论述,为我国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完善提供规范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