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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在大量消费能源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繁荣的同时,也引发了气候变化问题,气候变化作为一个全球环境问题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控制气候变化必须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而建立控制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机制,则是开展广泛国际合作的制度保障。但由于现行机制中的一些缺陷,导致控制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原地打转、踌躇不前。本文首先分析控制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机制的框架,阐述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产生、发展、影响、特征,分析了由公约和议定书为主干的控制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机制的发展机制、市场机制及主要大国履行义务的情况。议定书的义务履行情况并不乐观,本文认为现行控制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机制存在重大缺陷,这些缺陷表面表现为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内因则是国际利益冲突、南北发展不平衡和遵约机制的薄弱,正是这些原因造成了议定书的无奈和哥本哈根会议的失败。加之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对现象机制造成了巨大冲击,使得控制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机制的未来发展更加艰难,更加具有不确定性。全球变暖不等人,控制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机制的完善势在必行。本文认为应当在气候变化基本原则的引导下,完善现行机制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国际合作机制和国际环境责任强制执行机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当展开全面的碳贸易,在市场机制中寻求利益的共同点作为合作的出发点,而强有力的国际环境强制执行机制则是议定书所规定义务得以履行的制度保障。歌本哈根会议的失败不能再重演,控制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机制只有在完善中才能发展,也只有广泛国际合作、具备强有力的国际环境强制执行机制的控制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机制才能完成它的使命——控制全球变暖、保护人类、保护地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