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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我国开始了庭审中心主义的研究,因为在这方面的研究起步比较晚,相关的理论还比较缺乏,而且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对庭审中心主义的不够重视,程序规则上有疏漏、规定的内容过于宽泛、在实践上缺乏靠操作性,使得我国在庭审制度法律规制方面落后于其他国家。我国采用庭审中心主义理念对刑事程序的影响,此种理念下推动侦查模式的变革,是当事人主义的产物,能够保障庭审程序的实质化,贯彻了言词性、直接性、对抗性的原则,贯彻审判中心主义,以实现审判的公正。通过研究日本的起诉状一本主义,可以发现这项制度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防止法官先入为主的预断。但是这项制度还仍有诸多不足之处,于是日本的立法机构通过制定和完善重要法律的相关条款。建立了庭前的会议制度,庭审前的法官不能担任庭审时的法官。本篇论文共四章的内容,其中第一部分以介绍庭审中心主义的概念和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为主要内容。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的分析司法实践上庭审虚化所造成的问题。第三部分是研究国外对庭审中心主义的建设进行利弊分析,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提出相关的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