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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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背景下,环境风险已经逐渐成为了人们避无可避的社会问题,法治的现代化意味着需要将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纳入确定性的法律规范之中。面对环境行政风险规制的不足以及传统环境公益诉讼应对风险时的失灵,为了更好地做到“防患于未然”,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以司法手段填补“重大风险”预防漏洞的必然选择,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实证检视,发现问题,“对症施治”也显得尤为必要。为完整地呈现并审视预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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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背景下,环境风险已经逐渐成为了人们避无可避的社会问题,法治的现代化意味着需要将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纳入确定性的法律规范之中。面对环境行政风险规制的不足以及传统环境公益诉讼应对风险时的失灵,为了更好地做到“防患于未然”,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以司法手段填补“重大风险”预防漏洞的必然选择,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实证检视,发现问题,“对症施治”也显得尤为必要。为完整地呈现并审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样态,从立法实践与司法实践两个层面出发,梳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渊源,并选取涉及“重大风险”认定的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其中主要围绕“重大风险”的理解、认定与预防展开。研究发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运行中存在以下问题:受案范围与受案标准不清晰、“重大风险”认定的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不明确、环保禁令与预防性责任的适用方式僵化、诉讼与行政执法的衔接路径不畅,这些问题均影响着该制度的运行效果,也阻碍着“重大风险”预防功能的实现。深入探究问题背后的逻辑,可以发现:传统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以经验法则与科学确定性为基础、以损害填补为逻辑构建起来的,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超越了侵权责任的束缚,建立在不确定的风险之上。构造基础的差异性决定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能完全套用传统事后救济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则与逻辑,行政机关风险规制的主导性意味着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发挥监督与补充预防的功能,需要以预防原则、比例原则、程序相称原则作为基本遵循,在制度运行过程中妥善处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从而为制度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并以此为优化逻辑,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顺畅运行提供完善路径:一是明确“重大风险”的基本内涵,借助“三分理论”,从风险程度上划分,将其界定为生态环境损害尚未发生但具有发生的高度盖然性且潜在后果不可逆的“危险”,内涵的明确也为预防性案件的受理提供一个基本的范围指向,同时以相当程度的科学可信度设立“重大风险”受案的基础门槛,为诉讼程序的启动提供确切保障;二是通过证明标准的具体化为法官裁判提供综合判断依据,以因果关系的回归和结果要件的重新定义回应重大环境风险下原被告双方对风险识别能力与证明能力的变化与差异;三是明晰法律规范中既有预防性责任的适用前提,结合风险的特征和风险制造者的积极行动推进“禁令保全措施”的灵活适用,为协调经济生活和环境保护提供可行方法;四是优化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的衔接路径,以多要素综合衡量环评证据、以充分的风险交流和社会参与弥补科技理性的不足,同时始终把握好司法预防的适度性,通过与行政机关主导下环境影响后评估的顺畅衔接来更好地实现对“重大风险”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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