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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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是交易实践的产物,在现代交易流程中愈发常见。此前虽然学理和司法实践上均承认债务加入,但未有明确法律规定,造成司法实务中案情相似的债务加入案件出现了不同的裁判结果。《民法典》新增设了第552条债务加入制度,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了债务加入的两种类型,有利于区分债务加入和其相似概念——免责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代为履行,并且为司法实务中处理债务加入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依据,降低法官用法的难度,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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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是交易实践的产物,在现代交易流程中愈发常见。此前虽然学理和司法实践上均承认债务加入,但未有明确法律规定,造成司法实务中案情相似的债务加入案件出现了不同的裁判结果。《民法典》新增设了第552条债务加入制度,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了债务加入的两种类型,有利于区分债务加入和其相似概念——免责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代为履行,并且为司法实务中处理债务加入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依据,降低法官用法的难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但第552条仍未能解决债务加入的两个问题:其一是认定债务加入的基础成立要件未予以明确。意思表示固然是认定债务加入的核心和关键,但仅依据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不考虑债务性质、作出意思表示的形式是不足以设立债务加入的。其二是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分问题。债务加入和保证同为具有增信担保功能的两种制度,在设立方式、法律效果等方面具有诸多相似性,仅依据第552条的规定不足以明确区分两个制度,尤其是无法区分连带责任保证和债务加入。本文通过对国内和国外已有的理论成果进行归纳、分析、对比,探究债务加入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及设立债务加入制度的目的,以此为前提和基础并结合司法实务中的典型案例,确定债务加入制度应有的成立要件。本文第一章介绍债务加入的法理基础与司法实务中的裁判分歧。第一节先介绍债务加入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沿革和我国现行法上对债务加入制度的规定及理解,然后考察了我国学界研究现状和域外立法经验,分别考察了德国、意大利、日本、法国的民法典以及《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DCFR)的立法模式,最后分析了债务加入制度的存在价值。第二节选取我国司法实务中具有代表性的债务加入案件的裁判观点进行分析,发现在书面形式是否必要,对债务性质的理解,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认定均存在分歧。对此,应当将理论和实际相结合进行深入研究。第二章探讨债务加入的形式成立要件,即对合同形式的要求。整理了学理和司法实务中关于债务加入形式要件的不同观点,通过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得出债务加入应突出发挥其提高交易效率的作用,无须通过书面形式过度严格保护债务加入中的交易安全,故债务加入应适用不要式原则的结论。第三章探讨债务加入的实质成立要件,即债务性质方面的要件和意思表示要件。第一节探讨债务加入的债务性质要件。债务加入的上位概念是债务承担,本质是合同主体变更的一种类型,因此可以成立债务加入的债务应是有效存在的债务且具有可移转性。将来发生的债务如果与已经存在的债务具有同一性,则可以成立债务加入。第二节探讨意思表示成立要件。意思表示是认定债务加入的核心和难点。对于意思表示的认定应当与保证、第三人代为履行等相似概念进行区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加入可分为第三人和债务人达成合意模式以及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模式。两种模式均要求债权人知悉意思表示,否则不对债权人产生效力。该意思表示不需要债权人同意,但是赋予债权人拒绝权。根据《公司法》和《九民纪要》的规定,商事领域的债务加入还应适用公司对外担保的其他规则,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债权人尽到其注意义务,对公司决议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第四章探讨了《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新出台的《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第3款“存疑推定为保证”规则的适用,从该规则的正当性、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该规则的适用范围是本文想厘清的主要问题。在对学界提出的保证和债务加入的区分标准进行分析后,发现区分保证和债务加入应当结合交易的全部情事,采用综合认定标准判断第三人承诺偿还债务是否以其他情况的发生为前提条件。措辞优先标准与利益关系标准忽视了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探寻,不具有合理性。在通过综合认定标准难以判断第三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存疑推定为保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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