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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民间组织是近年基于互联网发展产生的组织类型。网络民间组织从产生开始便迅速发展,从休闲生活到公益服务并逐渐延伸到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社会自治功能正不断增强。网络民间组织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由于网络民间组织内外部诸种因素的制约,造成网络民间组织生存与发展的困境。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网络民间组织运行过程中的诸多难题?围绕这一核心问题,本研究以法学理论为主,同时借鉴了网络社会学理论和管理学理论的观点,首先揭示了网络民间组织的社会特征和生存、发展现状,为进一步分析网络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困境提供了现实依据。在此基础上,本文探讨了网络民间组织的相关法律问题,通过明确网络民间组织法律性质,理顺了网络民间组织的各种法律权利、义务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而提出完善网络民间组织相关立法的建议。本文运用个案分析法、对比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根据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对网络民间组织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主要关注的问题包括:网络民间组织的存在究竟是否合法?如果合法那么网络民间组织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网络民间组织通过何种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如何完善网络民间组织的相关法律制度,更好的管理和引导网络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关于网络民间组织立法的前景如何?在上述分析思路和研究框架的指导下,本文内容共分为五个部分,围绕网络民间组织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为绪论,阐述了本研究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并对相关文献资料进行了综述和分析,为本文的分析框架以及具体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网络民问组织进行了概念梳理,分析总结了网络民间组织的特征、基本类型、产生和发展现状。网络民间组织由民间自发形成,借助互联网平台并以现实活动为依托,满足不同人群利益需求,以促进社会服务理念为目标的社会组织或团体。与传统民间组织相比,网络民间组织以网络空间为主要活动平台;组织形式复杂、多样;组织成员社会流动性强;组织内部制度较为松散随意。依据利益取向,网络民间组织可分为互益型组织和公益性组织。其中,互益型组织旨在为其内部成员提供某种利益,而公益性组织则致力于为团体外的社会公众提供某种利益。第三部分讨论了目前网络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困境,并针对合法性困境的产生原因,提出了相应的出路。网络民间组织的存在不仅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也符合人们对结社自由的价值标准,但是却与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内容相抵触,因此网络民间组织有正当性但不具有合法律性。导致这一合法性困境的主要原因是网络民间组织欠缺合法身份,从而无法正常参与民事活动,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第四部分探讨了网络民间组织法律制度的体系构造,主要对网络民间组织的各种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结合网络民间组织的实际特征和社会行为,网络民间组织的法律性质应当是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有别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第三民事主体”,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网络民间组织的法律定位,本文还对网络民间组织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梳理,这主要包括了网络民间组织法律资格的取得、内部治理结构、组织成员、财产归属、组织内部权力的法律限度、责任承担方式、法律监管等问题。第五部分为结语,主要是对全文的总结与网络民间组织立法规划前瞻性分析。通过前文的探讨不难看出,我国网络民间组织权利义务、救济途径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还不完善,而学理上的分析又无法直接成为规范网络民间组织的依据。因此,要有效地将这些法学理论运用到社会实务中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规定对上述内容加以确认,通过立法的方式结束网络民间组织无规可循的现状,以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解决网络民间组织的各种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