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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商品、资本和劳动力在国际间流动的加快及互联网络的发展,国际避税行为亦获得更广阔的活动空间,手法日益翻新。利用各国间对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这两种资金来源所支付的利息和股息在会计和税务上的不同处理而使用的“资本弱化”这种避税方式,已经逐渐成为跨国公司广泛采用的避税方式。这种避税方式与转让定价、注册避税港公司等避税方式相比,形式更加隐蔽,实践中不易觉察和对其进行监管。税法上对利息和股息的税收差别待遇是资本弱化避税方式产生的动因,因为股息是在税后分配的,一般不能在税前扣除;利息则一般可在税前扣除;尽管居民公司将利息支付给非居民贷款人时要缴纳预提所得税,但是利息的预提所得税率一般低于股息。由于资本弱化严重影响了东道国的税收收入,所以很多国家都制定了资本弱化规则来规制资本弱化避税措施。
中国在过去20多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资本弱化这种国际避税行为的危害性和现行税法已有的正常交易原则规定在应对资本弱化方面存在的缺陷问题,并没有为政策制定者所充分重视和认真研究解决,这自然有其经济政策和历史的原因。但是,随着“两税合一”涉及到对外国投资税收优惠制度的改革,以及今后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制的逐步放开,资本弱化这种避税方式必然会越来越多地为跨国投资人利用来作为谋求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手段。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介绍了一些发达国家的资本弱化立法和经验,并针对跨国投资者使用“资本弱化”避税的目的,结合实践和我国税法现状,指出我国目前对“资本弱化”的规制措施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并提出为完善我国规制资本弱化的税法,规范将会日益突出的资本弱化行为,以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同时又避免过多地干预投资人和企业在融资和经营过程中的自主权等主要问题提出如下建议:1、建立以固定比例方法为主,正常交易原则为辅的资本弱化税法以防止资本弱化;2、明确固定比例法中关键要素概念的确定;3、健全必要的保障,加强国际信息合作、培养高素质的税收专业人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