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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最早在英国出现,后来在美国蓬勃发展,适用于多个领域尤其是经济领域。它不同于一般的损害赔偿,传统意义上的损害赔偿适用的是填补规则,填补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失。惩罚性赔偿也具有赔偿损失的功用,但是最重要的是它具有严惩性。这种严厉的惩罚会使他人闻风丧胆,从而达到相应的警示效果。惩罚性赔偿制度从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之日起,有关该制度的讨论就未曾停歇。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就有民法、刑法和经济法等多种学说。对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也有预防、制裁、震慑等观点。对于惩罚性赔偿的价值,有自由、正义、秩序等观点。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有商标权领域、商业秘密领域、信托领域等观点。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概念、特征、适用条件、正当性、适用惩罚性赔偿金所需考虑的因素等问题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也会有不同的答案。在英美法系国家,大家对其一直抱有支持接纳的态度;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该制度似乎已经被遗忘在角落。虽然如此,但从全球趋势来看,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对该制度张开接受的双臂。在我们国家,由于该制度的研究时间比较靠后,因此是一项非常年轻的法律制度。针对此,我们应该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关于该制度的经验和知识。因此本文通过用中外对比的视角来研究惩罚性赔偿制度,吸收和借鉴西方对该项制度先进的经验,弥补我国该项制度的不足,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发展。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惩罚性赔偿的概念,特征,历史沿革和性质,以及它的的功能和价值。从而让我们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有一个基本的认识。第二部分,阐述中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规定,梳理包括包括英国、美国、德国、法国以及我国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比较中外惩罚性赔偿制度,包括中外该制度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从而总结域外该项先进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综上并联系国家的现实状况,提出完善我国法律中对该项制度的方法。包括在我国接下来制定的民法典中规定该制度的立法原则以及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