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早在2003年10月份,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开征物业税的内容写进了全会的公报,其措词表述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此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多次提出研究开征物业税或者改革房地产税制问题。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纲要中提出: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收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辽宁、江苏、大连等省市经过了7年多的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工作,国务院最终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2011年1月27日,上海、重庆相继宣布从28日起开始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其中上海税率为0.6%,重庆征收税率为0.5-1.2%,至此有关物业税征收与否的各种传闻不复存在。物业税制度的研究、建构和实行对于我国的税制改革、经济发展以及法治建设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如何通过学习国外征收物业税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沪渝两地房产税改革试点实践,探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物业税法制度是值得研究的。这对我国政府今后的房地产税制改革,并在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实现物业税立法可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物业税立法的目的并非调控房地产市场,而是筹集地方财政收入,改革完善我国房地产制,因此不应该赋予物业税过多的其他目标。立法机关必须考虑各相关税费种类如何合并的问题,解决好中央地方财政分配问题,解决好各部门利益分配问题,要兼顾税收效率与公平,要防止造成广大纳税人税负过重,也要避免由于物业税立法征收导致的地方财政大幅度减少,造成地方政府消极面对甚至反对房地产税制的改革。物业税立法涉及部门众多,牵涉范围广,税制设计复杂,制定出符合我国的物业税法并不容易。根据我国目前国情,在实际征收管理方面也将面临重重困难,税务部门对个人住房信息的掌握程度将决定物业税的征管质量。一方面需要对现有房产实行实名登记;另一方面需要由专业机构对居民住房进行价值评估,这些离不开多部门合作及信息共享。物业税从试点开始,然后正式立法,并逐步实现全面征收需要一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