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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环境刑事法律解释在当今越来越频繁的予以适用,且其中尚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因此文章以此为选题依据。第一章首先略述了环境刑事法律解释的研究背景和国内外研究现状,为下文的系统论述夯实基础,做好铺垫。第二章界定了环境刑事法律解释的概念,即国家将对现行环境刑事立法进行解释的权限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和法官,由其对环境刑事立法的内容与含义做出针对个案的解释,以协助环境刑事立法惩治与打击环境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第三章在分析我国环境刑事法律解释现状的基础之上,总结出目前该理论存在的四点弊端,即第一:由于缺乏对解释目标的明确定位,导致环境刑事法律解释徘徊于对环境刑事法律规范的解析和建构之间,无所适从。第二,在解释原则方面,由于环境刑法的时代精神要求,使得合法性原则与客观性原则之间发生冲突。第三,解释权限方面主要存在两方面的矛盾:一方面是法官解释权与统一解释权的摩擦,另一方面是“两高”之间解释权的交锋。其中,前者集中反映为遵从与创造的困境,以及主动发现法律与等待有权机关被动解释法律的选择;后者集中反映为“两高”之间的解释权是统一收编给最高人民法院还是仍由两机关各司其职的思考。第四,在解释方法上,随着环境司法现状的变化与时代的发展,文义解释与目的解释的分歧,以及文义解释与衡平解释的碰撞逐渐显现。针对以上提出的四点弊端,文章在第四部分提出了对其进行研究的必要性,进而在第五部分分别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即第一,在明确的指导思想带领下,以建立健全环境刑事的个案法律解释体制和提高法官的综合环境执法能力为方法,以建构针对个案的裁判规范为目标。第二,提出环境刑事法律解释的创新原则,即以合法性原则为前提,以客观性原则为主导。第三,解释权限上:一方面,在充分肯定法官解释权的前提下,对其提出四重制约因素,分别是增设限制法官解释权的相关立法内容、利用社会舆论进行监督、建构法官正义的内心世界以及提升法官的专业理论素质,防止法官擅权专断。另一方面,收编环境刑事司法解释权给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司法解释权限,完善司法程序。第四,提出以目的解释方法作为理解环境刑事法律规范的首要选择和前提,同时以衡平解释作为终极保障的综合解释方法。希望这些不成熟的见解能够为这一理论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些微的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