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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是整个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和关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国家民主化的推进,村民自治作为农村社会治理模式应运而生,并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经过30多年的发展,在国家强力推动和农民积极参与下,村民自治不仅嵌入国家政治体制当中,而且不断增强农村居民的民主观念和权利意识。在一定程度上说,村民自治在政治上初步解决了我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如何有效地将乡村改造和社区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的世界性难题。村民自治是我国亿万农民群众的伟大创造,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后农村经济发展的政治诉求,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尤其是中共十七大报告第一次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之后,如何有效地保障广大农民的民主自治权利成为农村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村民自治既是一种民主政治制度和民主政治实践,同时也是承载着亿万农民群众不可剥夺和不可转让的民主权利。村民自治权是村民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如果没有村民自治权的保障和实现,那么村民自治制度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从国家人权保障的视角来看,村民自治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体系不可或缺的内容,同时也是农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政治性权利。村民自治权保障对于国家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和统筹城乡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可是,反观目前我国村民自治权保障现实,我们会发现形势不容乐观,村民自治权被侵犯现象屡屡发生,并且其中存在一些体制性矛盾,这些矛盾主要包括村民自治权与党在农村的领导权、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权之间掣肘、法律与村规民约在保障村民自治权之间的冲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滞后制约着村民自治权保障、村民自治权保障与农村社区建设之间的协调问题。因此,如何有效消除和缓解这些体制性矛盾,切实维护村民自治权利,推动村民自治实践不断深化就成为当前农村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有鉴于此,本文以唯物史观为指导,立足于科学发展观视阈,综合运用马克思主义人民自治理论和唯物辩证法,深入探讨村民自治权的基本范畴及其马克思主义理论依据,并较为全面地介绍了历史上国外社会主义国家基层自治权保障的经验和启示,系统回顾了我国村民自治权保障的发展历程,并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村民自治权保障的发展趋势、典型模式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做了透彻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将科学发展观的实质精神与村民自治权保障有机结合起来,论述了村民自治权保障的物质基础、价值取向、实现路径和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