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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每年的刑事案件统计数据中,未成年人犯罪的比率,让社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这一群体的成长尤为关注。我国的刑事立法回应了这一关注,《刑法修正案八》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作出了重大修改和调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后免除前科报告义务、明确在司法实务判断和掌握对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标准等。《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则设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齐名的世界三大公害之一,但是我国却将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侦查适用同一程序,并未针对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等特点而单独设立侦查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造。因此,本文针对我国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侦查制度,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侦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必要性的角度而言,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侦查制度,有利于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化,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符合国际少年司法准则和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理念的要求。从可行性的层面上来说,一是我国日益加强对对青少年犯罪的重视,二是我国侦查机关资金、司法人员素质得到普遍提高,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侦查、检察、起诉制度试点得到强化并进行推广。在这些条件的基础上,我们可以结合未成年人群体的心身特点,针对性地制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办法,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分案处理,侦教结合、寓教于侦原则,尊重其人格尊严;保护其隐私;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知到自己的罪错,并有机会改正和回归社会。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制度存在着侦查理念落后、法定代理人制度规定不完善、律师的法律援助服务与辩护制度滞后、强制措施使用不当等缺陷,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制度,也应从这几个相应的方面着手,更新侦查理念、完善法定代理人制度、完善律师的法律援助服务与辩护制度、正确使用强制措施。只有把这几个方面落到实处,才能促进侦查机关侦查理念的与时俱进,才能完善侦查制度,才能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的合法权益,使之早日完成教育改造,重新回到社会,担当起新社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