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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史上,诈骗罪作为一种侵犯财产权利类犯罪由来已经,自国家和法律产生之后,历来的刑法就将它作为一项严加处罚和防范的犯罪。在司法实务中,难以对诈骗罪进行正确的定性,根源在于对诈骗罪中处分行为的把握产生了某种程度上的差异,致使相关刑事案件在刑法规制中没有统一标准。这造成法的公平精神受到损害,也侵犯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对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进行正确的认定,准确把握处分行为的内涵,亦然发展成为司法实践工作中的燃眉之急。本文通过判断处分行为的成立要件并分析其内涵与外延,以便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为诈骗罪的准确定性提供科学合理的衡量标准,对增强司法活动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一致性有所裨益。本文主体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研究处分行为的意义,这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论述:一方面是处分行为在诈骗罪中的地位,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另一方面是采用比较的方法,指出处分行为是诈骗罪区分于盗窃罪的关键点。第二部分为处分行为的外在表现形态。阐述处分行为的内涵即被骗人的处分行为是导致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还是对财产持有的转移。同时,本文分析了处分行为与诈骗罪中其他客观要素的因果性。第三部分为处分行为的主体,是本文的重点。即处分行为的主体范围、主体资格。在此,笔者从三角诈骗入手,阐述了处分者的权限和地位。并且,对具有特殊主体的诉讼诈骗进行了分析,主要从诉讼诈骗的主体入手,分析得出应把诉讼诈骗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对诉讼欺诈单设新罪。第四部分为处分意识内容。诈骗罪的财产处分除了客观的财产移转之外,还须具备处分意识,即被骗人应对有权转移的财产有所认识。被骗人的处分意识对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的认识程度有着不同的要求。在处分人对财物认识程度的问题上,处分人是否有必要对财物本身的种类、价格、价值、数量、重量等事实具有全面认识,需要具体的分析;在处分人对财产性利益认识程度的问题上,处分人至少应对财产性利益转移的外形有间接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