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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的大规模出现,是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标志之一。然而,私家车的增长速度更是日行千里。由于我国过去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对小区的停车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车位紧张、小区车位纠纷不断出现,愈演愈烈。已经成为小区最棘手的问题之一。由于我国对调整这方面法律制度研究时间不长,学界对于停车场相关问题的认识存在较大差异,使停车场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因此,本文在学习国内既有成果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的查找国内外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对区分共有的理论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对共有部分的界定和共有部分的分类有了更清晰的把握。为了更好的实现物尽其用,实现和维护好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利,停车场专用使用权的建立能对当今棘手的停车场问题有一定的缓解。文章首先阐释了停车场专用使用权的基本理论;其次,对停车场专用使用权的结构进行了深入和全面的分析,明确了停车场专用使用权的主体;重点分析了停车场专用使用权的客体,不仅包含于法定共有部分之中,也存在于约定共有部分之中,并整理了能够设定专用使用权的共有部分的范围,介绍了停车场专用使用权的设定、变动和消灭;最后,针对停车场专用使用权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通过梳理,文章认为,停车场专用使用权建立在共有部分之上,但不是所有的停车场形态都能设定专用使用权,小区必须建立相应的配套停车场所后,才能对共有部分设定停车场专用使用权。为了实现和维护业主的停车场专用使用权权益,业主大会的决议有可能侵犯后加入和少部分业主对于共有部分的利益,我国法律没有能解决这样一个问题,文章建议应当对停车场专用使用权的设定、权利的归属、利益的公平分配在业主公约中体现,并对权利的救济设定合理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