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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一般是指著作权利人或版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作为知识产权三大支柱之一,在推动我国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日益严重,加强著作权的刑事法律保护迫在眉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和地区都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方面做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通过立法模式的选择,合理设置罪名,扩大完善保护对象和规制行为的范围,完善主客观方面成罪要求及刑事责任的规定,合理选择诉讼模式和加强对被害人救济等的方面加强了对其著作权的刑事法律保护,有效保护了著作权利人的权益和市场秩序。相比之下,我国关于著作权的刑事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着不少问题,像对著作权的价值认识不足,立法模式的选择中刑事保护方式和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未有效衔接,罪名和犯罪行为方式单一,犯罪对象涵盖不全面,主观方面要求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成罪需要一概以营利为目的,情节标准设定得不合理,诉讼程序的设定不利于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的加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对罚金刑的运用不够重视而且对其适用的规定不够具体完善,对被害人的救济不够等等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加以解决,像首先要充分认识到著作权的重要性,将刑事法律作为其他部门法的有效依托,以完善整个著作权法律保护的体系;合理增设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罪名;扩大其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的范围;合理设置主观方面的成罪标准,不要求一概以营利为目的;犯罪情节的设定多样化和具体合理化,除了犯罪数额外也要重视其他对著作权利人造成严重危害的情节,并将违法所得数额改为非法经营数额,以提高成罪标准的准确性;注重罚金刑的运用,并改变无限额制度,采取倍比制或限额制等;建立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诉讼模式;加强对被害人的救济,注重对其所受损害的补偿等等,以不断完善我国的著作权刑事法律保护体系,加强对著作权利人权利的保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