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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是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利用国际私人资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特殊投资方式。BOT投资方式是由土耳其已故总理奥扎尔于1984年提出的,当时他想利用BOT方式建造一座电厂。这一想法立刻引起了世界的瞩目,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此后,这一方式开始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地应用。由此可见,BOT作为一种国际投融资方式,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国际经济贸易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BOT是私人资本与公共项目相结合的一种模式,它通过东道国政府的授权,使私人投资者参与到基础设施或公共项目中去。它解决了政府投资建设这些项目的资金需要,缓解了政府财政支出的力不从心,同时也打通了私人资本投资获益的新渠道,可以说是一举两得的新型投资方式。BOT投融资方式在二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几经变革,在传统的模式的基础上逐渐衍生出多种模式,方便投资者针对不同的项目和政治法律环境分别采取不同的模式,这充分说明BOT模式有较强的适应性和广泛的应用性。凡是投资必有风险,投资越大风险越大。由于BOT项目经历的时间长、存在的当事人多、相互的关系复杂,使得在这一过程中不确定的因素太多,因此BOT项目存在着比一般国际投资项目更加巨大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等各种风险,这些风险贯穿于项目运行的全过程。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BOT投融资方式概述。本部分从BOT投融资方式的概念、BOT方式的性质、BOT投融资方式的特点及BOT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及他们之间的关系四个方面阐述BOT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BOT项目融资风险的法律分析。本文试图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从法律角度具体地分析BOT投融资方式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自然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金融风险、完工风险、经营风险、市场与收益风险第三部分,提出规避或分散各种风险的法律措施。通过对BOT主要风险的分析,笔者提出转移、规避或分散这些风险的一些法律措施,从而使私人投资者或项目公司在BOT项目的具体操作过程中能够更加顺畅。第四部分,单独讨论了政府保证问题。因为在此前讨论的诸多风险时,多次提到了政府行为可能给BOT项目带来的风险,我们不难发现当地政府的行为确实与BOT项目的顺利进行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这一部分中,首先讨论了为什么需要政府保证,其次论述了政府保证的几个最重要的内容,最后分析了我国法律关于政府保证的规定。在前面四部分论述的基础上,本文有针对性地总结了有关BOT风险防范的法律措施。从而使BOT模式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能够充分发挥其融资功能和分散风险的功能,并使之得到更广泛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