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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刑法颁布以后,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等备受诟病的口袋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严重的适用混乱之问题,因此立法者在进行1997年刑法修订时,为废除和消减口袋罪做出了巨大努力。但是为了应对社会转型时期的各种情况,实现严密刑事法网、堵截犯罪、保护人权与法益的功能诉求,兜底条款仍然在新刑法中得以保留。这首先当然可以归结于刑事立法之局限性,但是也不得忽略我国自古以来根深蒂固的重刑主义思想和刑法工具主义思想共同作用下而产生的刑事理念为立法者青睐兜底条款之缘由。设置兜底条款作为备受推崇的立法技术,其存在价值却没有得到广泛认可,这与近年来兜底条款的适用现状分不开。随着司法解释的频繁发布和法官积极选择适用的背景下,兜底条款的涵盖范围呈不断扩张之势,罪名口袋化倾向现象愈演愈烈,极大程度地妨碍了中国法治化进程,有些罪名甚至最终成为“口袋罪”而备受学界质疑和诟病。刑罚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能够对财产、自由、法律资格甚至生命等重大人身、财产权益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在立法上其规范内容须清晰、明确,否则民众难以在行为前理解行为意义、法律后果等并据此指导自己的行为。但是当前兜底条款适用的司法乱象让人不得不提出疑问:兜底条款存在的原因及价值是什么?应如何将兜底条款进行界定及分类?兜底条款是否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从而不具有明确性?兜底条款之口袋化倾向到底为何产生?应当如何对兜底条款进行解释及适用?如何解决当前兜底条款口袋化倾向问题是亟待探讨的问题。带着上述疑问,笔者在综合探析、取长补短学界中存在的兜底条款之概念并精简概述后,以罪刑法定原则之根本精神为基础,得出结论:打破兜底条款口袋化倾向之不利局面应当明白其根本原因不在于兜底条款违背刑法明确性原则,而根源于适用兜底条款过程中的司法解释之弊端。在正视兜底条款的存在必要性与司法解释在合理、准确适用兜底条款中的重要性,力求从司法解释理念、司法解释方法方面层层剖析,完善司法解释方法以实现兜底条款最大明确性。文章的主体部分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章对兜底条款进行基本概述。通过界定兜底条款的内涵及分类,探究兜底条款的存在原因,发现兜底条款的功能价值,其设置不仅在所难免,而且可以保障刑法保持其社会适应性、稳定性和简洁性。并通过分析兜底条款严重扩张化、刑罚权受到滥用、兜底条款适用不统一等司法实务现状引出后续对兜底条款的相关问题探讨。第二章对兜底条款明确性进行研究。理论中诸多学者均认为兜底条款的大量存在是无法达到刑法明确性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从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取向出发,梳理和明辨兜底条款与明确性原则之间的关系,充分认识并不存在绝对明确性,兜底条款符合最大可能的明确性。并提出应将兜底条款口袋化倾向归因于司法解释,应当以司法解释为突破口解决兜底条款口袋化现象。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所谓刑法缺陷,大体上都是解释者解释出来的,而不是刑法本身就存在的。~1第三章对司法解释的现有难题进行分析。司法解释是维护刑法兜底条款明确性要求的重要手段,而在兜底条款的适用过程中,司法解释面临的难题不断。其主要体现在指导思想仍带有“有恶必罚”与“有恶重罚”的重刑主义理念与具体方法适用混乱方面。提出应当具有正确的解释思想和解释立场与恰当的解释方法和规则,方能诞生正确的司法解释结论。通过分析现有司法解释中理念与同质性解释方法上的缺陷进行后续如何完善的探讨。第四章进行具体司法解释完善之构想。首先从司法解释应秉持的基本理念角度,提出在兜底条款的具体适用过程中必须坚持刑法的谦抑性精神,并在坚持严格解释的前提下,以实质解释作为方法论。再从具体解释方法出发,研究如何完善同质性解释方法,并结合刑法解释方法位阶弥补具体解释规则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