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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上购物的消费者越来越多,在线平台连接内容提供商和顾客,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本文运用委托代理模型来研究内容提供商和平台运营商之间的机制设计问题。论文主要内容及创新点如下:首先,研究了虚拟产品供应链中部分成员风险规避时的机制设计问题,分别设计了批发价合同和两部收费合同,分析了这两种合同及风险态度分别对供应链成员收益的影响,并比较了两种合同的绩效。结果表明,批发价合同和两部收费合同相比,供应商和整个供应链均倾向于两部收费合同;而零售商在具有低风险规避态度时更倾向于批发价合同,在具有高风险规避态度时这两类合同对其效用没有影响,均为保留效用;消费者在零售商低风险规避时更倾向于两部收费合同,在零售商高风险规避时更倾向于批发价合同。其次,研究了供应链成员均风险规避的委托代理问题,分析了双方风险态度对合同设计的影响。结果表明,平台提供商的最优边际利润、最优销售努力水平和期望效用在软件开发商的风险态度上是递增趋势,而在平台提供商的风险态度上是递减趋势;软件开发商的最优单位批发价和期望效用在软件开发商的风险态度上是递减趋势,而在平台提供商的风险态度上的单调性与敏感系数有关。再次,研究了双重不对称信息下考虑风险意识的供应链合同机制设计问题。分析了四种不同的情景,得到了不对称信息的价值。结果发现,制造商分配给激进(保守)零售商的收益分配比例足够高(低)。另外还发现,零售商越激进(越保守),制造商需要支付越多(越少)的费用来获取零售商了解到的市场基本需求量,制造商可以通过了解零售商的努力程度获得的收益越少(越多)。当激进的零售商对产品市场基本需求量的了解高于某一水平时,零售商越激进,获得的隐藏信息的价值就越大。最后,研究了不确定环境下双方均具有风险意识情形下的合同设计问题,探讨了不确定因素对最优合同的影响。结果发现,当平台运营商的风险态度与内容提供者的风险态度一致时,平台运营商不必用合同规定内容提供者的努力程度。而当双方风险态度不一致时,用合同规定内容提供者的努力程度有益于平台运营商。尤其是,双方风险态度的差距越大,用合同规定内容提供者努力程度的信息价值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