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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因其募集方式的定向和投资对象的特定而得名,它是金融创新和产业创新的产物。它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并提供了高收益的投资渠道。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本土私募股权基金与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形成了共舞之势。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显示,2011年完成募集的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基金共有235支,其中有221支披露的募集金额达388.58亿美元。在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环节中,退出环节是最为重要的一环。从一定角度上讲,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决定了其投资的最终成败。在其退出的各种渠道中,IP0退出是运用最为广泛地一种。如何在完善IP0上市制度的同时不断创新出其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是本文讨论的基本点。针对此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讨论。第一部分对私募股权基金及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渠道进行了分析,并简单介绍了常见的退出渠道。私募股权基金的制度内涵及运行模式是本文讨论其退出机制的出发点。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IPO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着重分析了这些法律规定对私募股权基金选择IP0方式退出所造成的制度障碍。我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都对IPO条件进行了规定。其中锁定期的规定决定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的盈利预期和投资回报率。锁定期的较长规定自然会影响到投资人通过IPO方式退出投资企业。第三部分介绍了境外IPO制度的法律规定。我国许多企业都会选择在境外进行上市,这也是由于境外对IPO的法律规定与境内不同,这是为什么呢?通过了解境外的法律规定就可知道了。境外市场的完善法律制度与行业监管制度有利于企业实现IPO上市。本文最后一部分从宏观角度,针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现实的发展需要,结合第二、三部分的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IP0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建议创新出新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