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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在新时期解决环境问题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是我国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以司法途径解决环境问题的一项制度选择。本文是笔者在总结相关司法实践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障碍相关问题的研究。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具有实践在前,立法在后的特点。而通过立法所要构建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最终也要回归到司法实践中去指导司法实践,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在构建、完善这一制度之时,对其障碍问题进行研究分析,特别是结合司法实践,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就尤为必要。本文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基本问题分析的基础之上,集中围绕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障碍问题进行论述,通过对有关障碍问题的分析,对进一步构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建议。本文除引言之外,总共有四部分构成,每一部分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第一部分是环境公益诉讼基本问题研究。本部分内容是全文的基础部分,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和对世界上其他国家具有代表性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考察,从国内和国外两个角度对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同时,对构建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必要性进行适当分析。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考察。从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三个角度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现状进行研究,从宏观的法律理论和传统文化角度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障碍研究。本部分主要是从微观的角度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障碍进行研究分析,包括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诉讼范围、诉讼利益的分配和环境污染损害的鉴定等障碍问题进行研究。第四部分主要是在上述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对构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