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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羁押是指为了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以前,由专门机关依法暂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置于特定的场所,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未决羁押具有强制性、例外性、临时性和法定性。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未决羁押具有程序保障、维护安全、人权保障的功能。未决被羁押人的权利保障具有三大理论基础,即无罪推定理论、权力制约理论和人权保障理论。首先,由无罪推定原则可知,任何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之前不得认为其有罪,它旨在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强调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其次,权力制约理论向来是为防止权力遭到滥用和异化,因此它可以限制未决羁押权的任意行使,减少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和其他合法权利的侵犯。最后,人权保障业已成为当今时代的主题,尊重和保障未决被羁押人的权利是基于人权保障理论的时代要求。鉴于未决被羁押人权利保障的重要性,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对此规定了一系列的标准。从所适用的原则方面来看,未决羁押应当具有司法审查原则、合法性原则、司法救济原则、比例性原则等基本原则。从所享有的权利方面来看,未决被羁押人享有知悉权、异议权、律师帮助权、不受非法逮捕权、暂时被释放权、及时受审权、不受任意羁押权、非法获赔权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权利。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未决羁押存在着各种问题,主要体现在司法审查、司法救济的缺乏,律师帮助的有限性,羁押场所的非中立化,普遍羁押现象、超期羁押现象以及刑讯逼供现象严重。为了解决上述问题,2012年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对未决羁押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如立即送往看守所和严格限制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增加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对律师帮助权的部分完善、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进一步完善以及逮捕条件的细化等。但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相比,新《刑事诉讼法》又存在着缺憾,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利与如实回答义务的冲突、律师帮助权的限制性、被羁押人知悉权的不健全、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的不具体以及被羁押人异议权的缺乏等。为了保护新的立法成果,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更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努力:推行羁押场所中立化,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取消被羁押人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保障其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赋予律师讯问时的在场权,增加律师帮助权的救济机制,以确保律师帮助权得到落实:健全被羁押人对羁押理由的知悉权,重视知悉权的全面性;施行被羁押人对羁押的异议权,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具化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便于实际操作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