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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互联网技术飞跃式发展之际,以网络为传播媒介平台的传销案例日益增多,许多传销网站打着电子制度改革和资本运作的名号,注册电子商务公司,建立自己的网络平台,以网络营销为幌子,利用国家对互联网产业的一系列鼓励政策,变相骗取入门费、拉人头,大量发展下线,在隐蔽性极强与相对自由、法规缺位的网络环境中进行传销犯罪。以微商为例,2015年年底,我国微信用户量已达到7亿,面对如此庞大的社交平台,传销犯罪的犯罪份子肆意传播信息、滚雪球式发展下线,而用户对微信的商业信誉和保证似乎完全依赖对卖家的“信任”与“良知”,消费者买到质量差的商品很难维权,甚至消费者买到假货后期维权也很困难,因为90%的微商没有实体店。随着通过微商等网络平台销售商品的软件相继出现,网络传销犯罪的迸发式泛滥现象亦越来越严重。本文从新型网络传销犯罪中的典型案引发的争议问题出发,参照各国对于网络传销犯罪的打击方式及其理论观点,并且结合目前相应网络上的交易安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展开对网络传销犯罪深入研究,以解决对于如何认定网络环境下的新型传销犯罪存在诸多的难题和困惑。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引出三个典型案例:返利网案、我国首例微信传销案、爱搜网传销案;然后,从案例引出相关网络传销争议的问题:网络传销犯罪手段行为司法认定问题;微商与变相传销的界定;非组织、领导的积极参加者的定罪问题。第二部分是在第一部分提出的争议问题进行展开与分析,提出了传销犯罪手段行为的形式构成要件与实质构成要件的认定问题;将微商发展多级代理与传销的异同之处进行界定,分析了微商等电子商务平台出台相关法律的必要;对法律缺位部分的积极参加者的定罪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学界的观点,将本罪的犯罪主体扩大至积极参加者,并区分清楚传销活动到底属于原始型传销还是诈骗性传销,在此基础上,再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第三部分对相关争议问题的解决提出自己的建议:增设传销活动罪,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性解释;单独设立网络传销犯罪;对微商等电商的空白地带出台相关法律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