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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形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法律文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合理吸收了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并进行了有机的结合;另一方面,在总结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针对原机制存在的各种弊端,采取大胆改进与革新;同时,进一步拓宽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丰富了解决争端的手段。WTO争端解决机构是WTO得以正常运作的一个重要机构,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发挥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和DSU自身固有的一些缺陷,DSU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亟待改进的问题,如法庭之友制度的适用便是一个屡屡被提及的问题。《马拉喀什协定》及其附件二DSU对法庭之友均未作明确规定,但争端解决机构却以其一系列的实践接受了法庭之友陈述的提交,并逐渐发展到确认自己享有权力接受并考虑法庭之友的陈述。本文拟将法庭之友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作为研究课题,紧密结合DSU和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对多哈谈判中各成员方的观点加以分析,结合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且是较新成员方的事实,提出符合我国利益的初步思路。全文共三万七千余字,除叙言部分外,分为五章: 第一章:法庭之友制度介绍。本章通过介绍法庭之友的概念、产生和演变,两大法系对法庭之友制度的不同规定,法庭之友适用在国内司法体系内部与国家间组织的区别,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在该问题上的实践等,总结出法庭之友制度这一问题的发展变化,及当今法庭之友陈述问题的性质。 第二章:法庭之友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缘起及发展。本章通过对WTO争端解决机构在法庭之友陈述问题的实践作阶段性的回顾,详细介绍了争端解决机构在每一相关案件中的具体做法和其法律依据,从而描绘出争端解决机构态度变化的轨迹—拒绝、接受进而发展了特有的规则。 第三章:法庭之友与现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冲突。本章通过剖析WTO规则及DSU均无对法庭之友的明确规定,否定了DSU第13条和第17条第9款以及工作程序第16条第1款可作为争端解决机构接受、考虑法庭之友并发展自己权限的法律基础,并将目前WTO各成员方对于法庭之友陈述的态度归纳为完全赞成、完全反对和在专家组阶段赞成、在上诉阶段反对等三种,分析了每一种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指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改进中关于该问题争论的基础所在。 第四章:法庭之友争论的实质以及多哈谈判中相关问题改进的动态。本章介绍法庭之友争论的实质问题涉及到争端解决机制DSU的改革和增加争端解决程序的透明度,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八年来的实践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产生了不同影响,发达国家成员方最大限度地利用了该机制,实现了自己的权益,而发展中国家则由于贸易实力、人力和财力的限制以及在WTO中的日益边缘化,却不能有效地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因此,在多哈谈判中,发达国家的成员方更关注程序,而经济落后的成员方更关注实质。如何处理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如何处理法律平等适用所造成的新的不平等,是解决法庭之友陈述问题的重要前提。 第五章:结论。通过如前论述,本章得出结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与实践均应具有确定性,使争端各方在面临纠纷时对自己所处境地有明显的可预见性,从而维护WTO规则的严肃性。鉴于争端解决机构不顾成员方的强烈反对,仍按照自己的思路实践和发展它的观点,我们应以务实精神避免无谓的争论,确立一种原则性做法,以逐步解决这一问题。作者建议参考美洲国家人权法院对于法庭之友陈述的做法,并依照DSU第13条关于专家组“寻求信息权利”的规定,由专家组在每一案件的初级阶段主动征询各种相关信息,并转发至各争端当事方,凡被争端当事方接受的法庭之友陈述,专家组应视之为该当事方的补充意见,予以特别关注和考虑;而对于没有得到当事方回应的法庭之友陈述,专家组可仅将其罗列于报告当中。至于在上诉阶段,则应严格禁止接受和考虑法庭之友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