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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在更好地融入国际竞争的同时,我国各行各业也取得了巨大的发展。2007年,在《合伙企业法》中,我国首次立法确立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随后,在律师行业,《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也确立了此制度。但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在确立了此制度后,我国只有极少数律所采用了此种组织形式。为了明了其中的关键,笔者围绕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展开,叙述了其含义,特征及立法的价值取向,及其在国外的发展历程,笔者认为此制度是符合国际国内潮流,是制度的创新,值得在我国推广。紧接着,笔者对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也展开了论述,关于其发展历程,并以北京律所为对象,研究调查了北京律所的现状,从五个方面进行了具体分析。紧接着,利用北京司法局的数据统计了北京律所中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的采用现状,分析原因,并提出了发展对策。在文章的最后部分提出了完善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的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