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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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出现之前的时代,由于可用于处理的数据量较少,且针对数据的分析处理技术尚未成熟,故个人信息所有者(即信息主体)对其自身个人信息具备较强的控制力。而随着数据挖掘技术的逐渐成熟,个人信息能够直接定位到特定自然人的身份,当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使用或处理时,极有可能危害自然人的合法权益。故此,在大数据技术逐渐成熟的当下,个人信息的保护一般等同于隐私或人格尊严的保护,个人数据的使用与处理只能在当事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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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出现之前的时代,由于可用于处理的数据量较少,且针对数据的分析处理技术尚未成熟,故个人信息所有者(即信息主体)对其自身个人信息具备较强的控制力。而随着数据挖掘技术的逐渐成熟,个人信息能够直接定位到特定自然人的身份,当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使用或处理时,极有可能危害自然人的合法权益。故此,在大数据技术逐渐成熟的当下,个人信息的保护一般等同于隐私或人格尊严的保护,个人数据的使用与处理只能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在此背景下,知情同意原则被提出并随之为法规所接受。知情同意原则是指处理者在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将个人信息的用途、处理方式等内容告知被使用个人信息的特定自然人,并取得其明确同意的原则。然而,随着信息处理技术的高速发展,商业模式的推陈出新越来越依赖个人信息的高速流通,传统的知情同意原则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针对这一问题,《民法典》中首次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制度,本文将对构成合理使用的认定路径展开研究,并进一步展开其具体情形。第一章基于个人信息使用行为的理论架构,指出个人信息的使用行为应具备正当化事由,原则上无正当化事由的使用行为具备违法性,继而提出阻却个人信息使用行为违法性的事由——知情同意与合理使用。知情同意原则个人信息保护的初始规则,《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在立法中明示一切个人信息使用行为皆需信息主体知情同意;合理使用指无需自然人使用其个人信息且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针对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是法律基于公共利益等对人格权益的限制。但目前法律中对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规定较为笼统,基于此提出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待阐明的两个问题,如何具体认定个人信息合理使用以及如何对其具体情形进行展开。第二章具体阐述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确立的基础,首先讨论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价值,大数据时代强调数据的合理使用以促进时代的发展,个人信息上具备多重利益,明确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对平衡多重利益和指导相关制度具有重大意义;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可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个人信息保护与流通利用间的矛盾冲突,保障数据流通、使用可控。然后指出《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三个规范层次并逐一阐明。第三章讨论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认定。首先明确个人信息使用行为应遵循比例原则,其中必要性原则要求使用信息程度以最小化为限,并且处理个人信息的方式应是影响最低的方式;其次适当性原则要求处理行为合理地导致法律目的的实现,即目的限定原则,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二次利用亦要符合其初始目的;狭义的比例原则明确处理行为并非禁止对信息主体产生任何影响,但影响应小于处理行为的收益。然后结合著作权合理使用认定的四要素标准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相关案例提出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认定的具体考量因素,即评估使用行为所追求之利益、评估所使用个人信息之性质、评估使用行为对信息主体之影响、个人信息使用者是否采取额外保障措施。第四章讨论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首先依据《民法典》中第1036条的规定将合理使用行为分为两大类,即维护公共利益的合理使用行为与维护自然人利益的合理使用行为。针对公共利益,我国法律尚无统一定义,我国现行法基于不同角度分别对其进行规定,基于此结合相关案例提出其具体情形。自然人的利益分为信息主体的利益与除信息主体外其他自然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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