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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义务问题是政治哲学上一个历久弥新的问题,它关系到国家的权威主张与公民的自主性要求之间的冲突,与政治合法性、政治正当性、自由、公民不服从等政治哲学问题都有非常密切的关系。这个问题在柏拉图那里就被明确地提出,在社会契约论那里得到了广泛讨论,在当代政治哲学中仍然备受关注。
本文首先通过辨析政治义务、政治合法性与政治正当性等概念,澄清了由这些概念混淆导致的理论上的混乱;然后分别考查了同意、功利、公平原则、感激和自然责任等主要的道德原则是否能够用来奠定公民政治义务的道德基础。本文的考查表明,这些道德原则似乎并不能用来为政治义务奠定道德基础,相反,借助于它们,倒有可能证明一个吊诡式的观点,即一般公民并不存在政治义务。
政治义务作为服从法律的道德义务,既不同于基于利益考量的审慎义务,也不同于基于法律内容的价值考量的守法义务;作为道德义务,它也不同于法律义务。国家的政治合法性指国家的统治权利,是一个与公民的政治义务逻辑相关的概念。政治正当性是指国家所具有的价值和必要性,它与政治合法性、政治义务并没有必然联系。把政治义务看作不同的道德要求,就会产生证成政治义务的不同进路。
如果把政治义务看作严格意义上的义务,便可以考虑是否能够将政治义务建立在同意和自愿主义的公平原则的基础之上。为此,可以借助的思想资源有洛克的同意理论和哈特、罗尔斯的公平原则理论。他们的理论能有效地调和国家权威与公民自主性之间的冲突,不过由于现实政治生活中很少有公民对国家的统治与法律表示过同意,也很少有公民主动接受过国家带来的好处,因此这两种道德原则都能够用来证明大多数公民并不负有政治义务。
如果把政治义务理解为一种自然责任,便可以考虑是否可以将政治义务建立在功利、正义的自然责任或者乐善好施的责任的基础之上。为此,可以借助的思想资源有功利主义尤其是休谟的理论、罗尔斯的理论以及威尔曼的理论。除了功利主义所主张的促进功利最大化的责任之外,大多数自然责任都能够作为有效的道德要求。不过,自然责任是作为道德行动者而非特定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对所有道德行动者而非仅仅对特定政治共同体及其成员所负有的责任,这种责任反对仅仅把忠诚献给某个特定的政治共同体。因此,基于自然责任,有理由主张,对大多数公民而言,并不存在一种作为特殊道德要求的政治义务。
除此以外,借助于感激和非自愿主义的公平原则这两种特殊的道德原则,也难以确立起公民的政治义务。它们即便能够确立起道德要求,但是由于这种道德要求并不具有特殊性,因此并不是所谓的政治义务。
对政治义务的否定并不意味着对国家正当性与必要性的否定,也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肆意地违反法律甚至推翻国家的统治。大多数公民虽然没有政治义务,但是却有其它道德和非道德的理由去做法律所规定的事。因此,没有一般性的政治义务的政治生活是可能的。
本文首先通过辨析政治义务、政治合法性与政治正当性等概念,澄清了由这些概念混淆导致的理论上的混乱;然后分别考查了同意、功利、公平原则、感激和自然责任等主要的道德原则是否能够用来奠定公民政治义务的道德基础。本文的考查表明,这些道德原则似乎并不能用来为政治义务奠定道德基础,相反,借助于它们,倒有可能证明一个吊诡式的观点,即一般公民并不存在政治义务。
政治义务作为服从法律的道德义务,既不同于基于利益考量的审慎义务,也不同于基于法律内容的价值考量的守法义务;作为道德义务,它也不同于法律义务。国家的政治合法性指国家的统治权利,是一个与公民的政治义务逻辑相关的概念。政治正当性是指国家所具有的价值和必要性,它与政治合法性、政治义务并没有必然联系。把政治义务看作不同的道德要求,就会产生证成政治义务的不同进路。
如果把政治义务看作严格意义上的义务,便可以考虑是否能够将政治义务建立在同意和自愿主义的公平原则的基础之上。为此,可以借助的思想资源有洛克的同意理论和哈特、罗尔斯的公平原则理论。他们的理论能有效地调和国家权威与公民自主性之间的冲突,不过由于现实政治生活中很少有公民对国家的统治与法律表示过同意,也很少有公民主动接受过国家带来的好处,因此这两种道德原则都能够用来证明大多数公民并不负有政治义务。
如果把政治义务理解为一种自然责任,便可以考虑是否可以将政治义务建立在功利、正义的自然责任或者乐善好施的责任的基础之上。为此,可以借助的思想资源有功利主义尤其是休谟的理论、罗尔斯的理论以及威尔曼的理论。除了功利主义所主张的促进功利最大化的责任之外,大多数自然责任都能够作为有效的道德要求。不过,自然责任是作为道德行动者而非特定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对所有道德行动者而非仅仅对特定政治共同体及其成员所负有的责任,这种责任反对仅仅把忠诚献给某个特定的政治共同体。因此,基于自然责任,有理由主张,对大多数公民而言,并不存在一种作为特殊道德要求的政治义务。
除此以外,借助于感激和非自愿主义的公平原则这两种特殊的道德原则,也难以确立起公民的政治义务。它们即便能够确立起道德要求,但是由于这种道德要求并不具有特殊性,因此并不是所谓的政治义务。
对政治义务的否定并不意味着对国家正当性与必要性的否定,也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肆意地违反法律甚至推翻国家的统治。大多数公民虽然没有政治义务,但是却有其它道德和非道德的理由去做法律所规定的事。因此,没有一般性的政治义务的政治生活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