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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和人性的关涉,是西方法律思想进程中一个始终未被忽视的主题,纵观整个过程,不断地发生着思想转型以及开放出不同的思想类型,变换极为丰富。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刑法和人性的关系在一个目的论框架中得到诠释;进入现代社会的早期以后,在对先前的研究进路、方法和内容多有承继的同时,刑法和人性的关注点开始从理性转移到身体;到龙布罗梭时,这一点更为明显,而当时代迎来福轲时,基于身体的权力机制得到完全的揭露,刑法和人性的相关在一种别具一格中将人心震动。贯穿这个过程,在结尾处的现时代,我们终于明白,刑法和人性的关系可以在另一层含义上被领略:人性,不再作为刑法的本体的根基,它对于刑法只是发挥着检测和防御的功能,同时,刑法的界域锁定了人性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