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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综合采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借鉴并充分运用心理学、哲学和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深入揭示了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规定的历史沿革,全面介绍了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关于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的立法规定,深入剖析了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全面分析了中国大陆地区关于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的代表性观点,并依据相关理论得出了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的结论。最后,本文就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也进行了初步探索。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全文共4万余字,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概述本文这一部分提出了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归纳了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的特点,分古代、近现代和建国后三个部分深入探寻了中国关于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规定的历史沿革,全面考察了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国外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关于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的立法规定,并对其进行了比较分析,找出其相同点和不同之处。第二部分,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的要素分析本文这一部分将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要素分为三个部分,即心理事实、规范评价和意志自由。将心理事实分为认识因素和意向因素,把情感内容归入意向因素。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的规范评价,是指根据客观条件期待行为人实施适法行为成为可能,行为人仍然故意或过失犯该罪,那么行为人就具有主观罪过。鉴于意志自由在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地位,本文把意志自由作为犯罪主观方面的一个独立的构成部分。第三部分,滥用职权罪主观罪过的理论分析本文这一部分对中国大陆关于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的代表性观点进行了全面深入地分析。在归纳了各种观点的主要理由的基础上,认真分析了各种理论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得出了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还可以是过失自信的过失,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修改建议。第四部分,滥用职权罪主观罪过的司法认定本文这一部分提出了司法实践中认定滥用职权罪主观罪过必须坚持客观、全面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总原则,应综合运用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其他方法。在此基础上,分别对故意型滥用职权罪和过失型滥用职权罪的罪过认定方法进行了具体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