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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这项新事物经过了近几年的快速发展,不但使得农村金融市场更加的活跃,而且它主要缓解了中小微之企业资金周转的问题。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壮大,暴露的问题也接踵而至,根本原因是监管内容严苛、监管体系及监管法律不健全。缺乏宽松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供其稳健运行。例如监管主体制度模棱两可,各个监管主体对自己的职责和权能根本模糊不清。这个原因导致了小额贷款公司在遇到问题时,面临灭顶之灾。到目前为止,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较少,法律规定层级低,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之数量规定也不多。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之主要业务为发放贷款,也就是金融服务,但其以公司企业之名,而行金融机构之实导致其不适用《公司法》,而应适用《金融法》的相关规定,这就与小额贷款公司之监管框架不相匹配。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不像银行贷款担保一样有详细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无需担保。第三个方面,依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之监管是由其所在地的政府相关机构负责而并不是银监会,这些问题都是小额贷款公司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之法律监管进行深度研究。概括来说,首先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定义及小贷公司监管定义之描述,从特点、必要性及历史发展背景的简单论述全方位地了解小额贷款公司;然后通过《指导意见》及《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析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面临的现状及出现的问题;从而引出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文章从宏观、微观、内因、外因多种角度来分析得出融资、利率等多方原因是造成监管混乱之根源;最后,通过我国与孟加拉、印度的比较,吸取别国经验教训,从法律制度层面补充我国的监管漏洞;然后解决问题,通过提高立法层次、降低市场准入条件、加强风险监管、完善市场退出制度等方面,提出解决法律及监管方面的有效方法,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监管的程度,为其更加健康地发展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