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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体系中的道德风险被认为是导致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政府或有债务中的道德风险也是引起财政风险的重要因素,因此市场经济下必须重视政府或有债务的道德风险的测定和规避。政府或有债务是指政府在未来不确定的某项事件发生时,才进行支付的债务。它具有不确定性、不可控性、不规范性等特征。我国的政府或有债务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和支付缺口、各类公共社会基金特别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缺口、政府的财政担保三方面。据世界银行报告估计,到1998年底,我国政府或有债务占GDP的比例在50%以上。这些债务目前不构成政府的现实债务,但一旦出现问题,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必然由政府承担最后的清偿责任。政府或有债务是国民经济深层次矛盾累积的结果,它通过企业——银行——财政各个渠道传递为财政风险、国家的风险。形成政府或有债务的原因有很多,体制制度的缺陷是主要原因,政府行为是直接原因,市场化方面的缺陷是微观原因。 道德风险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益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政府或有债务中的道德风险存在于企业、银行、政府“三位一体”的国有经济结构及以中央政府为一方(委托人),银行体制、国有企业、地方政府为另一方(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代理问题两者利益目标不一致产生的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问题。企业、银行、政府“三位一体”国有经济结构中存在着中央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央政府与国有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从国有⑧硕士学位论文MASTER’5 THESIS资产管理的委托—代理关系来看,它们存在的问题包括委托—代理关系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竞争、委托—代理关系行政化、委托—代理关系缺乏市场环境、委托—代理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等。它们相应产生了财政系统的道德风险、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这些道德风险带来宏观经济主体和微观经济主体行为的不规范,引起了收入分配的不公正,降低了整个社会的道德标准,影响经济的健康有效运行。 防范和化解政府或有债务的道德风险,根本途径在于规范的制度安排,充分的信息披露和社会道德理性的整体提升。其中制度创新是根本,要求深化国有企业、国有银行、政府职能改革。充分的信息披露是必要条件,增强政府预测能力和减少委托—代理关系的信息不对称要求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理性是基础,要求建立产权、信用、市场主体的权责利的伦理和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