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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起源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是指通过打包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资产设立资产池,并以该资产池为基础在资本市场中发行流通证券的融资方式。得益于其拓展企业融资渠道、盘活存量资产、优化经济结构以及促进资本市场繁荣的重大作用,资产证券化在经历了不断的产品创新与再创新后从其发源地迅速扩展至全世界范围。 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始于上世纪末并于2005年正式进入试点阶段。继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导致近5年的试点中断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在近几年呈现出井喷式发展的态势,2014年至2016年各年发行总额分别达3310亿元,5930.39亿元和8827.97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四类产品并行发展,各类基础资产百花齐放……这些成就与人民币国际化、利率市场化等经济背景,我国政府出台诸如试点规模扩容、施行备案制和注册制等利好政策以及市场参与者的辛勤耕耘是密不可分的。 尽管我国资产证券化已日趋常规化,但我们仍需承认,相较于欧美成熟市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依然处于起步阶段,在实践和理论层面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就法律层面而言,我国相关法律规范远落后于实践的现实需求,对于目前资产证券化产品中普遍应用的未来债权的定性、基础资产转让时的风险隔离判断标准、特殊目的机构的定位等问题均存在立法上的缺漏;另外,鉴于现行有效的资产证券化核心文件大多停留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较低位阶,因而无法突破《合同法》、《公司法》、《信托法》等法律层级的传统规范对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工具发展的限制……从立法层面解决以上问题,对于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合规运行、创新发展进而使得该金融产品于之经济市场的作用得以彰显具有极高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论文围绕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中涉及的未来债权转让这一法律问题展开,在研读国内外相关法律规范、学术论著,剖析资产证券化项目成型案例的基础上撰写。论文以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架构为背景,以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问题——通过债权转让进行风险隔离为微观切入点进行理论分析。通过剖析中国与外国相关法律规定,探讨现行中国法项下未来债权转让的效力、转让方式以及受让主体,发现法律规范与交易实践需求的不契合之处以及外国成熟法律可为我国借鉴的内容,最终对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提出有效可行的建议,以期在法律和金融层面为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