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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直接、间接投资的稳步增加,国际投资协议也在数量和复杂性方面持续发展。自1959年第一个双边投资条约签订到19世纪中叶,国际投资协议的数量经历了适度增长,此后国际投资协议更是呈现出了迅速发展的态势。直到19世纪中叶,国际投资协议主要是以双边投资条约的形式体现,然而近些年来以投资条款为内容的区域贸易协议或其它经济合作条约蓬勃发展起来。以欧美为主的发达国家自始以来就是国际投资协议的主角,但是近些年来发展中国家也逐渐开始占据了更多的角色。但是,国际资本的流动也随着各个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关系等各个领域——之间的微妙关系而发生不同的作用。国际直接、间接投资可能给一国的经济发展、产业结构、乃至国家经济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大规模的国际资本流动既可以创造空前的发展机遇,却又蕴含着巨大的潜在风险。因此发展中国家对外资的进入总体上持有审慎的态度,往往通过限定投资领域、设置准入管制、规定投资措施、强化对外资管理手段等途径控制外资的进入。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达国家为拓展全球市场,进一步获得更大的利益,从自我受益的角度便会积极地推动包括投资自由化在内的世界经济自由化进程。另一方面,为获得更多国外资金、先进的技术以及管理经验,促进本国经济发展或者增加业机会,加快完成工业化和现代化,发展中国家慢慢以降低对外投资进入的限制为代价,特别是优化改革外国投资准入门槛和外资保护制度,从而进一步提升本国的投资自由化程度。因此,在世界范围内,这种互相牵制的供需无疑会促使国际投资的自由化程度提升。由此导致的最显著的一个现象便是各国对于国际投资准入的放开,使国际投资设业权在全球范围呈现出一种“扩张”的趋势。国际直接投资问题的研究往往会涉及到多方的权益,从东道国对外资管制的角度展开,如市场准入、投资待遇等问题往往是基于东道国对自身的考量。但是,作为国家管制对象的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容轻易地忽视。国与国之间有关投资往来的协调,最终还是要体现为投资者的权利行使。如果一国当权者在已有国际义务约束的条件下侵害外国投资者的权利,该国理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而东道国在哪些领域可以允许外国资金的介入以及此种介入限定在何种范围与程度内,对此东道国将设置何种管理措施,却又是东道国不得不考虑到问题。由于国外资本的流动性和监管难度较国内资本都更加复杂多变,因此在这样一个国际投资自由化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一国应当如何平衡开放与监管,是一个极为现实也极为复杂的问题。论文期望结合我国和全球投资贸易的新格局与新特征,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投资利益与保障东道国权益特别是国家公共利益的规范出发,就时下国际投资协定缔结中几个关键问题进行分析讨论,旨在为双边投资协定范本拟定过程中,为发展中国家作为东道国的权益与投资者投资利益提供一种新的平衡思路。并对以下部分达成相应的结论: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国际投资设业权的简单介绍,包括阐述、明晰国际投资设业权的基本内容、权利属性以及与其他相关投资权利的联系与区别,总体体现出国际投资设业权的私权性质以及与国际投资准入权的密切联系。在第一部分的后半段还包括对东道国投资者设业权形成、构成的体系,从法律规范体系角度来为读者构建一个投资设业权的脉络。第二部分则是比对早期国际投资模式与晚近期的国际投资设业权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分别从国际投资条约中对投资定义的扩大性界定,国际仲裁中对国际投资的宽泛化解释和适用以及国际投资对东道国公共利益所产生的不可忽视的影响这三个角度来阐述当今国际经济自由背景下的国际投资设业权的扩张现状。第三部分则是以比较法的视角来分析,以欧美为主的其他各国在面对国际投资设业权扩张的趋势时,如何从立法的角度来维护东道国的权益,保持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利益平衡。该部分通过分析相应的立法目的与立法意图,考虑其产生的积极效用与负面影响,旨在为我国今后投资中作为东道国的权益保护提供一个参考的思路与路径,从而有迹可循的完善与优化我国当前的国际投资规范。第四部分则是在参考借鉴第三部分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切实需求,就构建我国新型的东道国—投资者权益平衡这一重要目标提出切实可行的推进路径。该部分的主要结构比照第二部分中国际投资设业权扩张在三个方面的体现,依次针对每类扩张表现提供立法、实践层面的改善路径与方法,以待我国在将来的国际投资大潮中即能保护走出去的投资,亦能在吸收外国优质的投资,同时维护自身的切实权益,实现投资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