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随着法治国家的建设,国家越来越注重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并重。退赃退赔从宽情节从司法裁判规则演变到酌定量刑情节,再上升到具体罪名中的法定量刑情节,其地位的不断变化,表明了退赃退赔从宽情节对于挽回财产损失、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价值。论文从四个方面展开。首先是退赃退赔从宽情节的概述,了解退赃退赔从宽情节在我国的演变过程,分别明确退赃从宽情节与退赔从宽情节的规范释义。其次,从实证分析的角度,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法治国家的建设,国家越来越注重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并重。退赃退赔从宽情节从司法裁判规则演变到酌定量刑情节,再上升到具体罪名中的法定量刑情节,其地位的不断变化,表明了退赃退赔从宽情节对于挽回财产损失、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价值。论文从四个方面展开。首先是退赃退赔从宽情节的概述,了解退赃退赔从宽情节在我国的演变过程,分别明确退赃从宽情节与退赔从宽情节的规范释义。其次,从实证分析的角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了解退赃退赔的司法适用状况。退赃退赔从宽情节的适用率较高但适用效果不佳,退赃退赔的数额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低;退赃退赔数额的多少对量刑的影响不大,刑罚优惠的幅度不够明显,甚至出现了有退赃退赔从宽情节的刑罚比无退赃退赔从宽情节的刑罚更重;退赃退赔从宽情节对共犯适用标准不统一,共同犯罪中的退赃退赔的认定标准混乱等问题。再次,从理论分析的角度,对退赃退赔从宽情节的正当化依据进行探讨,退赃退赔从宽情节与量刑原理相契合,符合预防刑的理念,退赃退赔从宽情节的量刑基准是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兼容;退还赃款赃物,属于法益恢复的行为,应当给予轻型化、出罪化的评价。最后,提出退赃退赔从宽情节法定化的改进路径,延续法定量刑情节的立法模式,在总则中予以明确规定,改变目前仅在具体罪名中规定的现状;细化退赃退赔从宽情节的适用标准,明确适用阶段在提起公诉前,明确认定规则,即行为表现上要有积极退赃退赔的行为,在客观上还要有效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退赃退赔从宽的法律效果包含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三种效果;平衡共同犯罪者之间退赃退赔的责任幅度,坚持“独立说”的观点,尤其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存在大量的业务员、代办员,从中获取提成、佣金等,只要这些人将违法所得的提成、佣金进行退赃退赔,便可适用从宽处罚的规定。对于能够体现犯罪分子预防必要性减少,修复社会关系的量刑情节,经过合理论证的情况下,可以加大从宽的力度。
其他文献
绿色债券作为一种为响应“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融资渠道,近些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自2015年7月,我国第一支绿色债券发行,截至2021年上半年,绿色债券在我国已经发行484支,发行规模达6072.42亿元。绿色债券的出现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低成本的融资途径,在环境效益方面产生积极影响。但相较于国外市场,我国绿色债券起步较晚,因此还存在着不少问题:第一、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对绿色资金用途缺乏完备的核实检查和
伴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包含用户注册信息等大量有关个人隐私的数据流向国外,为了保护本国的个人隐私,很多国家不得不通过立法对这些跨境传输的数据进行保护。我国对相关概念的重视虽然产生较晩,但近年来在诸如跨境电商等涉及大量个人数据传输的产业,无论是用户注册量,还是交易数额,均呈现爆炸性增长。但是,由于个人数据相关保护立法的落后,加之长久以来,相关产业就缺乏规制,数据跨境中的个人信息权利亟
当前我国正经历着由高速增长阶段到高质量发展的过程,高质量发展在许多领域都有着重要的实际作用,其多维度的特点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可以说,我国新经济的发展“总纲”就是高质量发展,因此如何促进高质量发展已是当前我国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我国的经济处在以数据、信息科技为代表的转型时期,将数字技术与金融相融合将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运用数字技术可以降低交易费用,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使其发
技术创新为一国技术发展和经济持续增长提供了强劲推动力,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背景下,技术创新是我国产业国际竞争力提高的关键因素,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驱动力,是我国综合国力提升的重要抓手。有大量研究表明,进口贸易对技术创新有着显著的正向影响,进口贸易成为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获取国外先进技术的重要渠道,其中中间品的进口蕴含的先进技术更为突出。2022年1月以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基础设施建设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一大命脉,是具有基础性、战略性的产业,所以地方政府对于基础设施建设十分重视。在基础设施建设中近些年来一直以政府和金融投资为主,社会资本等民间资本参与量不足,而且目前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已处于存量时代,亟需一种新型融资工具盘活存量资产。因此公募REITs在基础设施领域的探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发行弥补了我国股权类REITs的市场空白,也是大类
《民法典》通过总结既往司法实践经验,新增第965条,以明确的法条形式对“跳单”行为加以规定,终结了因法律规则欠缺而造成的类似案件裁判结果不一的司法现状,完善了我国合同法规则体系,进一步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时助益于司法实践发展。但是,在“跳单”规则出台以后如何更好地解决“跳单”问题,同样产生了新的疑问。本文以此为视角与切入点,对“跳单”规则进行解释论分析,探索《民法典》时代背景下对于“跳单
为克服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积极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来稳定经济,在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同时也使实体部门举债规模逐渐扩大。对此中央高度重视控制宏观杠杆率水平,防范金融系统风险,宏观杠杆率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了缓解。2020年的新冠疫情再次使得宏观杠杆率重回上升轨道,同时也加大了非金融企业、居民以及政府部门的债务水平。在此背景下,重新审视中国宏观杠杆率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对后疫情时代
随着生物识别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组织或个人选择通过特定技术处理,以人的生理特征和行为识别个人的生物识别信息作为个人身份标识来鉴别身份,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在鉴别个人身份方面具有快捷、准确等优点,然而由于它自身所具有的唯一性、不可变更性和关联性等特性,相较一般个人信息而言,更容易受到侵害且损害往往更重,这也导致实践中存在着非法利用、处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等乱象。在我国现行立法中缺乏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直接
2017年,再融资新规的出台使得可转债迅速发展起来。可转债作为新型的复合金融工具,兼具了股权、债权和期权的性质,特殊的性质也使得可转债备受投融资双方关注。对发行人来说,可转债能够实现低成本融资,而转股权的存在又使得投资者既可以选择持有到期获得固定收益,也可以在公司股价上涨时以较低价格获得公司股票成为公司股东。而通过对现有理论以及实际案例的研究发现,我国企业在发行可转债时大都偏向股权融资,也就是希望
2019年《商标法》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条款,即非使用性恶意商标注册制度,从源头上强化商标使用。但该制度如何适用及认定存在争议,本文根据国外相关领域的成熟经验,梳理我国的立法和实践,指出不足,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一部分首先对非使用性恶意商标注册的基本概念进行厘清,何为商标使用意图,以及商标恶意注册的概念及分类。分析商标使用意图的意义,从有利于商标功能的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诚实守信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