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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应对不断增长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以及地方政府进行城镇化建设的融资需求,从2011年到2015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券从开始试点自主发行走向全面发行,2015年3月财政部制定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标志地方政府债券全面进行“自发自还”,这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范围的扩展提供了基础和条件。为了通过多元化分散性投资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以及发挥稳定经济增长和调结构的积极作用,2015年4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债券投资范围扩展到地方政府债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初次被许可投资地方政府债券,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如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地方政府债券风险的担忧。基于此,本文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地方政府债券风险”为题,旨在从这项最新的政策角度出发,探讨人们最为关心的问题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地方政府债券的风险”。通过对相关背景的梳理,2014年修改的《预算法》为地方政府债券的开启搭建了制度框架,两年时间内,地方政府债券由试点发行走向全面发行,由中央主导走向地方政府、由财政代发走向“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的进展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提供了基础和条件。成立至今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一直坚持多元化的投资策略,此次投资范围扩展到地方政府债券,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多元化投资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地方政府债券从试点到全面启动的政策推进,体现出我国地方政府债券逐步向公开化、透明化的方向迈进,也表明我国的管理层在守住地方政府债务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本文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角度出发,探讨其投资地方政府债券可能存在的风险来源。一方面从通过全面梳理2014、2015年各省市以地方政府信用为背书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汇总了各省市的发行规模和发行利率,探讨地方政府债券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行政干预的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另一方面,从地方政府债券的偿付角度,我国高速增长的债务规模与各地政府的财政收入持续疲软,在此特殊经济背景下的地方政府债券存在一定的原生风险,包括前期积累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债务期限的错配风险、地方财政收入疲软导致的偿付风险。最后本文通过实证评估了我国30个省市(不包括西藏)的地方政府债务偿付能力,以此衡量地方政府债券的风险。实证结果显示天津市、广东省、福建省的偿债能力最强,上海、北京、浙江等偿债能力次之,但是陕西、贵州、四川、辽宁、内蒙古、重庆市、吉林等地的政府债务偿付压力大,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风险相应较大。结合上述研究,本文认为: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总体风险可控,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地方政府债券需要避免“政府信用幻觉”,建议规避投资潜在风险较大地区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此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地方政府债券投资标的选择,需要保证市场化的筛选。面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仍要预防可能存在的风险,牢牢守住“安全第一”的投资原则,在进行符合国家的战略的投资时,保证自身的独立性和收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