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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通过授予经营者一定份额的公司股份,使其成为公司剩余收益的所有者,激励经营者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努力工作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完善为中国实施股权激励排除了政策上的阻碍,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真正意义上的股权鼓励实践正式起步。我国上市公司前期偏好于采用股票期权激励模式,可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偏向于采用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自2012年开始采用限制性股票期权激励模式的方案数量开始超过股票期权激励模式,并且这一差距有增大的趋势。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意见》将员工持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提出。基于以上背景,本文提出了以下问题:股权分置改革后股权激励是否对公司经营者起到了激励作用?已实施和未实施及实施股权激励前后的公司业绩是否有显著改变,激励程度的大小与公司业绩是否存在相关性?股权激励模式的选择、产权性质对股权激励实施效果的影响是怎样的?这些研究将对我国股权激励的适用性及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提供参考。本文在最优契约论和高管权力论的基础上,选取2006-2014年颁布了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做为样本,首先运用因子分析法构建了一个会计业绩综合指标F衡量公司在产品市场的经营业绩,然后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对已实施和未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业绩表现进行横向比较、再利用配对样本T检验对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实施前后的业绩表现进行纵向比较,接着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对样本进行回归,分析股权激励程度的大小是否与公司的产品市场业绩表现和资本市场业绩表现存在相关性。最后按股权激励模式的选择、产权性质将样本进行分组回归,研究这些因素对股权激励实施效果的影响。本文得出了以下结论:(1)已实施股权激励比未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要好,实施股权激励后比实施股权激励前的上市公司业绩表现有差异,但差异不显著。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水平与公司资本市场的表现正相关,但却与公司产品市场的经营业绩不相关。(2)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模式的选择对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有影响,相较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与公司市值正相关性更强。(3)股权激励实施效果受到产权性质的影响,非国有企业比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实施效果要好,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的相关性更强。本文的研究说明了以下几个问题。(1)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在产品市场的表现利润相关,而高管个人利益的实现却与资本市场的表现股价相关,公司内外部制度不完善会影响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2)我国股权激励计划设计不合理,高管业绩考核标准偏低,股权激励沦为高管自定薪酬的工具。(3)我国资本市场的弱势有效消弱了股权激励的有效性,也使得高管在利益的驱动下采用信息披露等自利行为影响资本市场的股价,从而实现个人的预期收益。